約定違約金過高調整為同期貸款利率可以嗎?
一、約定違約金過高調整為同期貸款利率可以嗎?
約定違約金過高調整為同期貸款利率是可以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九條規定: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並作出裁決。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這就要求應先確定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以實際損失為基礎,綜合衡量合同履行程度、當事人的過錯、預期利益等多項因素予以綜合權衡。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第四款的規定:“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或者該違約金的計算方法,出賣人以買受人違約為由主張賠償逾期付款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為基礎,參照逾期罰息利率標準計算”。逾期付款損失可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為基礎,參照逾期罰息利率標準計算。
二、違約金過高情形下的法律釋明及舉證責任的分配
為減輕當事人訴累,妥當解決違約金糾紛,也防止判決後當事人就違約金問題上訴、申訴,違約方以合同不成立、合同未生效、合同無效或者不構成違約進行免責抗辯而未提出違約金調整請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就違約金是否過高進行釋明。
在當事人請求對違約金予以適當調整的情形下,人民法院應當正確確定舉證責任。違約方首先要對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損失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由於對於違約造成的損失,守約方較之違約方就損失事實和相關證據都具有更強的證明能力,因此,不應過分強調違約方的舉證責任。違約方如果能就違約金過分高於損失這一問題使法官產生合理懷疑,就應當認定完成了證明義務。此時,應將證明責任分配給守約方,令其證明損失的數額及違約金的合理性。
因違法的最高違約金的支付位實際損失的30%,故此在違約情形發生之後,因對方違約而受到損失的合同當事人,是必須要拿出證據舉證實際損失的數額的,若只是闡述自己受到了損失,卻沒有具體的證據,那麼另一方當事人是有權利不支付違約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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