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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單質押需要哪些要件,方式是哪兩種

一、存單質押需要哪些要件

存單質押需要哪些要件?方式是哪兩種

1、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如為16歲以上不滿18週歲,須提交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證明文件。

2、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

3、持有中國銀行開具的未到期的個人定期本外幣儲蓄存單,定期一本通存摺。

4、申請人持非本人名下存單,還應出示存單所有人有效身份證原件和存單所有人同意質押的書面文件。

5、持外幣定期存單質押貸款的,借款人須持本人名下存單。

6、貸款人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存單質押的方式

存單質押是指借款人以貸款銀行簽發的未到期的個人本外幣定期儲蓄存單(也有銀行辦理與本行簽訂有保證承諾協議的其他金融機構開具的存單的抵押貸款)作為質押。

1、以自己或他人的定期存單做質押從金融機構貸款。用於向金融機構貸款質押的存單,貸款機構會在核實存單的真實性以後,通知出具存單的存款銀行辦理資金凍結即登記止付手續,俗稱“核押”,並與借款人簽訂質押貸款合同,同時將存單保存在貸款機構手中,以防止存單所有人在借款人歸還全部貸款本息之前將存款提走;

2、自然人之間或者自然人與法人、其他組織之間,法人、其他組織相互之間存在債權債務關係,由債務人以自己所有或是第三人所有的存單作為債權的質押擔保。債務人為向債權人(非金融機構) 擔保自己的履約能力,把自己或第三人所有的存單交由債權人佔有,以此作為自己的債務能如期履行的擔保,並與債權人約定,在債務到期後,如債務人不能全部履行債務,則債權人可以此存單上的款項優先受償。

此兩種方式的質押在我國法律上稱之為“權利質押”或“權利質權”,其中存單質押的相關規定分別見於我國《擔保法》第75- 76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00- 102 條和《物權法》第223- 224 條。

目前,存單質押已被各國廣泛採用,如在英國等歐洲各地被作為債賬或其他應收款擔保之列予以認可,而美國《統一商法典》則在最近的修訂中把存款賬户作為動產擔保交易的擔保物種類之一,以消除此前因普通法的不確定性而給存款人融資帶來的不便。

綜上所述,關於存單質押需要哪些要件,主要包括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持有中國銀行開具的未到期的個人定期本外幣儲蓄存單,定期一本通存摺以及持外幣定期存單質押貸款的,借款人須持本人名下存單等,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蕪湖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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