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擔保與連帶擔保的區別主要有哪些
一、普通擔保與連帶擔保的區別主要有哪些?
1、承擔責任的具體作法不同。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只是在主債務人不履行時,有代為履行的義務,即有補充性;而連帶責任保證中的保證人與主債務人為連帶債務人,債權人在保證範圍內,可以向債務人求償,也可以向保證人求償,債權人無論選擇誰,債務人和保證人都無權拒絕。
2、連帶責任保證中,保證人與主債務人的權利義務及其責任問題適用於連帶債務的法律規定;而一般保證人與主債務人間不存在連帶債務問題,只是在保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後,保證人對主債務人享有求償權。
3、連帶責任保證中的債務人無先訴抗辯權,即不能以債權人是否催告主債務人作為是否履行保證義務的抗辯理由;而一般保證中的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即當債權人要求保證人代為履行時,保證人可以要求債權人先就主債務人的財產訴請強制執行,或設有物的擔保時以先執行擔保物權為由而拒絕清償。
4、連帶責任保證是由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無規定或約定的亦按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一般保證則由當事人約定。
5、連帶責任保證的擔保力度較強,對債權人頗為有利,保證人的負擔較重;而一般保證的擔保力度相對較弱,保證人的負擔相對較輕。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二、對保證方式的規定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條 【保證方式】保證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第六百八十七條 【一般保證人先訴抗辯權】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債務人下落不明,且無財產可供執行;
(二)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
(三)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喪失履行債務能力;
(四)保證人書面表示放棄本款規定的權利。
第六百八十八條 【連帶責任保證】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事實上,所謂的普通擔保和連帶擔保,準確的來説是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保證屬於擔保的一種方式,如果合同中約定的是連帶保證,連帶保證雖然可以充分保障債權人的合法利益,但對擔保人的法律風險是很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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