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期間與主債務期間一致嗎
一、保證合同中保證期間可以與主債務履行期間同時到期嗎
在保證期間中,除斥期間,一般為6個月,從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計算(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自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次日計算),而主合同訴訟時效,一般為2年,保證合同訴訟時效,一般也為2年。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或者等於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因為保證人保證責任的承擔是基於債務人沒有履行義務,只有在債務人沒有履行義務的情況下,債權人方可要求保證人履行債務,如果債務人的債務未到履行期,保證人就更無義務履行保證責任。
當保證合同中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主債務履行期限時,在主債務履行期未到期時,債務人沒有義務履行債務,保證人的保證責任自然也不用承擔。而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等於主債務履行期限時,當主債務履行期屆滿時,保證期間也同時結束,實際上等於沒有約定保證期間。因此,在這兩種情況下,保證人的保證責任形同虛設,有背於當事人設立保證擔保的目的。但是保證合同的訂立,表示保證人有為債務履行作擔保的真實意思,所以,這兩種情形均視為對保證期間沒有約定,其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二、保證合同必須是書面形式嗎
保證合同為從合同。主合同有效成立或將要成立,保證合同才發生效力。故主合同無效,保證合同無效。但保證合同無效,並不必然導致主合同無效。保證合同為要式合同,但在實踐中要注意下列問題:
1、保證人在債權人與被保證人簽訂的訂有保證條款的主合同上,以保證人身份簽字或者蓋章的,保證合同成立。
2、第三人單方以書面形式向債權人出具擔保書,債權人接受且未提出異議的,保證合同成立。
3、主合同中雖然沒有保證條款,但保證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證人的身份簽字或者蓋章的,保證合同成立。
三、保證合同的主要內容
(一)被保證的主債權種類、數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保證的方式;
(四)保證擔保的範圍;
(五)保證的期間;
(六)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據此可以知道,保證期間與主債務期間的訴訟時效是不一致的,保證期間的時效為6個月到2年內,主合同和保證合同的時效一般也都是2年,保證合同則必須為書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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