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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抵押保證合同效力

房屋抵押保證合同效力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的必須履行其合同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這個“法律效力”不是説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説由於合同當事人的意志符合國家意志和社會利益,國家賦予當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否則即依靠國家強制力,要當事人履行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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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抵押的效力


對抵押登記的法律效力,我國法律兼採生效要件主義與對抗要件主義。

生效要件主義即非經登記,當事人訂立的抵押合同不能生效。當事人用下列財產抵押的,包括土地使用權、城市房地產、鄉鎮和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林木、航空器和車輛船舶、企業的設備和其他動產,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反過來講,如未就作為抵押物的以上財產進行登記,抵押合同便不能生效。

對抗要件主義即抵押合同未經登記也可生效,但不發生對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根據法律規定,抵押權具有追及的效力,也就是抵押權所具有的使抵押權人得跟蹤抵押財產而行使抵押權的效力。未經登記的抵押權,不得對抗第三人,不具有追及效力,當抵押人擅自轉讓抵押物時,抵押權人只能請求抵押人另行提供相應的擔保,不能追及至抵押物的受讓人行使抵押權。由此可知,只要抵押合同一經登記,就具有了對抗善意第三人的法律效力,防止了受讓抵押財產的第三人以不知財產上存在抵押權而做的抗辯,有利於抵押權的順利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