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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與承諾的區別是什麼

一、擔保與承諾的區別是什麼

擔保與承諾的區別是什麼

承諾是針對要約而言,針對要約發出承諾,則表明雙方達成合意,合同成立。

擔保是保證人與債權人之間的約定,《民法典》中:第十三章 保證合同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六百八十一條 保證合同是為保障債權的實現,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保證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合同。

二、擔保的特徵

1、擔保具有從屬性

(1)擔保的存在從屬於主債。擔保合同以主合同的有效存在為存在前提,保證債務以主債務的存在為存在前提。在一般情況下,擔保合同的訂立是以主合同的存在為基礎和前提的,但在某些情況下,也可以先訂立擔保合同,而後訂立主合同,但不論在何種情況下,只有主債務有效存在,保證債務才能有效存在。

(2)擔保的範圍與強度從屬於主債。保證人與債權人可以協商保證人擔保的債權範圍,但雙方約定保證債務的範圍與強度不得大於或強於主債務。當事人約定的保證債務的範圍與強度大於或強於主債務的,就減至主債務的限度。

(3)擔保債權隨主債權的轉移而轉移。債權人的保證債權從屬於主債權,在保證期間債權人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時,債權人對保證人的保證債權原則上也隨同轉移,保證人仍在原擔保的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但若當事人在擔保合同中約定僅對特定的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或者債權人不得轉讓債權的,則主債權轉讓時保證債權不轉移,保證人的保證責任消滅。

(4)擔保債務隨主債務人債務的存在而於保證期限內存在。擔保是保證人對特定的債務人履行債務的信用所作出的擔保,因而原則上僅隨被保證的特定債務的存在而存在,主債務人轉移主債務給第三人時,保證人的保證債務也隨原主債務人債務的消滅而消滅。但保證人明確表示對主債務的轉移承擔保證責任時,保證人的保證債務不消滅,在此情況下,實際上保證人對受債務轉移的新的債務人的債務履行提供擔保。

(5)擔保債務隨主債務的消滅而消滅。主債務因清償等原因而消滅時,保證人債務的保證債務當然也隨之消滅。

2、擔保具有相對獨立性

保證債務雖為主債務的從債務,依主債務的存在而存在,隨主債務的消滅而消滅,但是擔保合同是獨立於主合同的單獨合同,保證債務是獨立於主債務的單獨債務。

正因為保證具有相對獨立性,保證債務並不是主債務的一部分,所以保證債務雖不能大於或強於主債務,但卻可以與主債務不同。例如,保證人可就一部分債務成立保證;主債務不附條件的,保證債務可以附條件。主債務人與債權人之間訴訟的判決,其效力並不能當然地及於保證人,主債務人遭受敗訴的判決時,保證人可於另一訴訟中以自己的證據證明主債務的不存在、無效、已消滅或者其他事由。基於擔保合同而發生的抗辯權,主債務人不能享有,保證人可以獨立地單獨行使。債權人免除保證人的保證債務的,主債務人的債務並不能也隨之消滅而仍然存在。擔保合同無效的,主合同的效力不受影響。

3、擔保具有無償性

擔保合同是無償合同。在保證關係中,債權人享有保證債權,並不以償付一定的代價為條件,保證人承擔保證債務也不以從債權人取得一定代價為前提。當然,保證人願意承擔保證責任總是有一定原因的,有的可能因主債務人付給一定的報酬,但主債務人與保證人之間的關係並不能決定保證的性質。有的擔保合同中債權人也可能允諾給主債務人或保證人一定的利益,但這並不是保證的必要條件,因此並不能影響保證的無償性。

4、擔保具有單務性

擔保合同是單務合同,在保證之債中只有保證人一方負擔義務即負有保證債務,而債權人一方原則上僅享有權利,而不負擔義務。即使當事人約定債權人也負一定義務,如債權人應定期報告債務履行情況,債權人的義務與保證人的保證債務也不具有對待給付性質。所以,保證之債中,雙方的權利義務並不具有對等性,並不發生義務的履行順序問題。

5、擔保具有補充性

擔保債務不僅是對主債務的加強,而且是對主債務的一種補充。因為只有"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才"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所以保證債務具有補充性。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時,不僅要證明保證債務的存在,而且須證明主債務人未履行債務的事實。

綜上所述,擔保和承諾最大的區別就是涉及的對象是不同的,承諾是合同或約定的雙方之間的行為,而擔保則是涉及到第三方保證人的,是對不能遵守約定的情況的一種保證。所以她們在本質上就是不同的。

標籤:擔保 承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