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借款反擔保協議應載明哪些基本內容
一、個人借款反擔保協議應載明哪些基本內容?
第一條:保證反擔保範圍;
第二條:反擔保保證方式;
第三條:反擔保保證期間;
第四條:反擔保保證的有效性;
第五條:聲明;
第六條:乙方的權利與義務及對甲方的授權;
第七條:違約及違約處理;
第八條:權利的保留;
第九條:通知;
第十條:合同的修改、補充和解釋;
第十一條:適用法律及合同爭議解決。
二、反擔保協議有哪些法律特徵?
1、反擔保的擔保對象不同於本擔保
本擔保的擔保對象是主合同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申言之,所擔保的是債務人對債權人之債務的履行、債權人的債權的實現。反擔保的擔保對象則是擔保人對被擔保人(債務人)的追償權。該追償權在擔保合同依法成立時既已設定並在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後實際發生,其性質為擔保人基於擔保合同關係及代債務人為債務清償之事實而產生的一種新債權。擔保人向債務人追償損失的債權在主體、發生原因及範圍等方面,均有別於主合同債權人的債權。擔保對象上的特點為反擔保的最基本特點,它既決定了反擔保的其他特點,也決定了反擔保與本擔保、再擔保的根本區別。
2、反擔保合同的當事人不同於擔保合同
擔保合同的當事人因擔保方式及擔保人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在由債務人自己充當擔保人的抵押、質押、定金擔保中,擔保合同的當事人與主合同當事人發生競合,均為債權人與債務人。而在債務人之外的第三人充當擔保人的保證、抵押、質押擔保中,債權人、債務人(被擔保人)、擔保人三者之間的關係分別由主合同、委託合同、擔保合同三種既有緊密聯繫又相區別的合同來維繫。其中擔保合同的當事人為債權人與擔保人,而債務人儘管與債權人之間有主合同關係、與擔保人之間有委託合同關係,並且也要受到擔保合同的效力作用,但卻不是擔保合同的當事人。在有關當事人未另外訂立擔保合同、委託合同,而只在主合同中訂明有關內容並由各當事人簽章的情況中,該合同實質上是主合同、委託合同與擔保合同三種合同關係的合併,債權人、債務人、擔保人三者之間的三種法律關係,仍是既相聯繫又相區別而存在的。
同理,反擔保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亦是債權人與擔保人,但該兩方當事人的擔當者卻與本擔保合同大有不同。反擔保合同中債權人是在本擔保中為債務人提供擔保並對債務人享有追償權的擔保人,即本擔保人;反擔保合同中的擔保人(即反擔保人),既可以由債務人自己充當,亦可以由債務人以外的人充當。主合同及擔保合同中的債權既不再是反擔保合同的當事人,也不是利害關係人,反擔保設定與否、方式與內容如何,均與其無關。反擔保人只對享有追償權的本擔保人負其義務,易言之,反擔保人對主債務的不能清償不負擔保義務,即使本擔保中的擔保人無力承擔擔保責任(如保證人無全部代償能力),主合同債權人亦無權要求反擔保人對此承擔責任。
綜上所述,反擔保協議當中應該載明的基本內容也很明確,而且反擔保的存在是為了保證擔保人的合法利益,如果擔保人沒有為債務人提供擔保,是不存在反擔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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