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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公司起訴抵押借款未還是怎樣的?

一、擔保公司自身的風險防控問題

擔保公司起訴抵押借款未還是怎樣的?

當前,國家為支持中小企業的發展,為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在全國各地建立起了為中小企業擔保的體系,信用擔保公司也隨着應運而生。信用擔保公司是以中小企業信用評估為基礎,承擔銀行信貸調查與保證的企業,但也是高風險的行業。如何有效的防範和化解擔保風險,提高風險管理水平是確保信用擔保行業正常發展期待解決的問題。

1、建立再擔保

再擔保是對擔保的擔保,即再擔保機構對擔保機構已承擔的擔保風險按照一定的比例再次進行擔保或強制再擔保,以分散和轉移已擔保的風險。再擔保機制是擔保體系中分散和轉移己擔保風險的重要保障方式。

2、建立反擔保

對於借款人申請擔保公司提供擔保的,擔保公司都要求借款人提供反擔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四條規定:“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時,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是指依照保證人與債務人事先的約定,如果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可以不經過訴訟或仲裁程序,就可以直接從債務人事先提供的反擔保措施中獲得履行或得到經濟上的補償,從而把信用風險的一部分分散給債務人,降低擔保機構的風險係數。擔保公司對於獲得批准擔保的企業可以根據企業和項目的實際情況採用一種或幾種保證措施。反擔保一般採用以下四種形式:

(一)以保證金形式提供反擔保。保證金是指在委託保證合同生效後交給保證人,用於債務人的借款債務支付的資金。當債務人不履行主合同時,保證人無須徵得債務人的同意即可直接將保證金劃撥給債權人。保證金的多少一般由保證人與債務人協商確定,並在委託保證合同中確定。

(二)以質押形式提供反擔保。企業以屬於自己的動產或有價證券申請質押時,擔保公司作為質物佔管的質權人,負有保管質物的責任和義務,因此,選擇質物時,應嚴格遵循值高、體積小、易於保管的原則。由於我國金融系統信息共享程度極低,質權經常受到許多不確定因素威脅,故此質押過程中登記、保險、公證等措施具有重要意義。當企業的質押審查獲通過時,擔保公司出具“信用保證書”,企業憑此向金融機構融資。

(三)以保證形式提供反擔保。保證反擔保又稱信用反擔保,是指債務人向擔保人提供第三人作為其信用保證人,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按照反擔保合同的約定,由該第三方作為保證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連帶責任。從而把債務人到時可能不履行債務的信用風險分散出去,降低擔保機構的信用風險。

(四)以抵押形式提供反擔保。抵押人將自己享有完整所有權的財產抵押給擔保公司,作為自己到期不能履行的保證。法律規定抵押應當辦理相應手續的,應當辦理,否則不能對抗第三人。

3、規定合理的風險控制指標,主要包括:

(一)控制資金放大倍數。擔保資金的放大倍數一般是指擔保總額與擔保資產總額的比例。由於擔保公司的資產僅是起擔保作用,而不發生實際的資金流出,因此其一定的資產可以承擔比自身資本數額更大的擔保。擔保機構的資金放大倍數是與擔保風險成正比的,比例越大,可能產生的風險也就越大,同時收益也越多。把擔保公司的資金放大比例控制在一個合理、恰當的比例上,是擔保公司防範風險的必要措施。代償率是擔保機構在一定期間內發生的代為清償總額與該期間內在保債務餘額之比。代償率反映了擔保公司承擔的風險程度,代償率越高,則在保債務發生損失的可能性就越大,反之就越小。雖然代償的發生不完全決定於擔保機構自身,但擔保機構事先確定合理的代償率,有利於風險的防範。一般代償率控制在35%為宜。擔保公司在實施擔保業務操作中,當代償率超過控制比例時,就應採取措施,慎重處理。

(二)控制擔保費率。擔保機構在開展擔保業務時,收取一定數額的擔保費是世界各國的通行做法。擔保費率的高低直接關係到擔保機構的收入,是擔保機構收入的主要來源。擔保費比例定得過低,就會影響到自身的生存和發展,擔保機構的擔保費比例定得過高,又勢必增加中小企業的貸款負擔,影響擔保業的發展。因此,擔保公司應當根據情況確定一個比較合適的擔保費率。

二、擔保公司對借款未還的起訴

(一)擔保公司的起訴條件

擔保人需要起訴借款人的,應該向借款人所在地的法院起訴,在起訴時,擔保人應該提供為借款人進行擔保的證據、擔保人已經履行擔保責任的證據。

擔保人起訴借款人的,屬於行使追償權,應該在擔保人已經承擔了擔保責任後(即代為向債權人償還了借款人的借款),才可以向借款人進行追償。

我國《擔保法》對此亦有相關明確規定:

第三十一條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第五十七條 為債務人抵押擔保的第三人,在抵押權人實現抵押權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第七十二條 為債務人質押擔保的第三人,在質權人實現質權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二)擔保公司起訴債務人需注意的問題

1、擔保公司擔保到期,但未進行代償,此時擔保公司仍然可以起訴債務人,只是要等銀行或第三方金融機構對債務人即擔保公司起訴後,擔保公司才可以起訴債務人,如果其間發現債務人存在騙貸嫌疑的,擔保公司則可在未代償和未起訴之前直接去經偵處告發其詐騙。

2、擔保公司若查明債務人還不起抵押貸款,它是否有權買賣借款人的抵押物來抵債,要看擔保公司與借款人之間是否事先有相關的協議,若有的話,且協議上有違約後該怎麼處置抵押物的,擔保公司可以直接通過法院來收取借款人的抵押物,一般來説,正規的擔保公司雖然相對銀行的審查較靈活,但仍然會謹慎避險的,而設立抵押擔保的抵押物也是與貸款的額度高度匹配的。

3、有抵押物向銀行貸款,是否還需要擔保公司,視乎借款人所能提供給被貸款方接受的抵押財產狀況如何,如果質優且合法的話,那麼就不需要擔保公司了;只有在借款人提供不出上述財產或者提出了但不符合貸款方要求的,才用擔保公司收取一定費用或約定一些相較銀行較靈活的抵押物後給予擔保。

(三)擔保公司起訴後的訴訟程序

擔保公司起訴後,會申請法院查封房產,判決生效後,被執行人不履行法院的判決,擔保公司會申請法院執行查封的房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如下:

第一百條 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第二百三十六 條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由上述內容可知,金融問題中有太多風險存在,也正因如此擔保公司才應運而生,它間接分擔了銀行等債權人的貸款風險,也比銀行的操作制度更靈活,同時風險也自然不小。雖然很多正規的擔保公司都會事先做風險控制的工作,但現實中很多風險點不容易真的把握好,尤其是債務人一無所有的情況,更是讓擔保公司自認倒黴的狀況。擔保公司面對的不僅是債務人,還有銀行等其他債權人,當擔保公司起訴抵押借款未還時,並不盡然真的能先滿足其自己的權益,也只能在市場中如魚飲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