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租賃合同丟了怎麼辦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爲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爲,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說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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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合同丟了怎麼辦
關於上述問題的解析如下:一般中介有合同備份,可以在中介複印一份。如果他們拒絕的,如果承租人對租賃合同的主要條款,即租金的數額、租金的支付時間和方式、租期,是瞭解的話,租賃合同丟失影響不大。承租人完全可以依法繼續履行,中介是不能將承租人趕出去的,他們也不可能僞造合同。必要的時候,可以向法院起訴。
二、如果是租房東的房子。
租房子的房子沒有合同不要緊,只要有租金交納證明,押金條,這些都能證明合同的存在。
【法律條文】:
《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
第十條 承租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租賃用途和使用要求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動房屋承重結構和拆改室內設施,不得損害其他業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權益。
承租人因使用不當等原因造成承租房屋和設施損壞的,承租人應當負責修復或者承擔賠償責任。
《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
第七條 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依法訂立租賃合同。房屋租賃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雙方約定,一般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房屋租賃當事人的姓名(名稱)和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積、結構、附屬設施,傢俱和家電等室內設施狀況;
(三)租金和押金數額、支付方式;
(四)租賃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
(五)房屋和室內設施的安全性能;
(六)租賃期限;
(七)房屋維修責任;
(八)物業服務、水、電、燃氣等相關費用的繳納;
(九)爭議解決辦法和違約責任;
(十)其他約定。
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在房屋租賃合同中約定房屋被徵收或者拆遷時的處理辦法。
建設(房地產)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定房屋租賃合同示範文本,供當事人選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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