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文物罪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國家對外貿易管理,具體是其中的禁止出口制度。犯罪對象是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所謂文物,是指遺存於社會、埋藏於地下、水下具有歷史、科學、藝術價值的人類的歷史文化遺物。
根據《文物保護法》第2條的規定,文物具體包括:
(1)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建築、石窟寺和石刻;
(2)與重大歷史事件、革命運動和著名人物有關的、具有重要的紀念意義、教育意義和史料價值的建築物、遺址、紀念物;
(3)歷史上各時代珍貴的藝術品、工藝美術品;
(4)重要的革命文獻資料以及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手稿、古舊圖書資料等;
(5)反映歷史上各時代、各民族社會制度、社會生產、社會生活的代表性實物;
(6)具有科學價值的古脊椎動物化石和古人類化石等。
作爲走私對象的文物並非包括上述所有文物,而只是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所謂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是指具有重要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文物。根據我國《文物保護法》的規定,文物出口和個人攜帶文物出境,都必須事先向海關申報,經國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進行鑑定併發給出口許可證才能出境,具有重要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文物,除經國務院批准運往國外展覽的外,一律禁止出境。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違反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督,非法攜帶、運輸、郵寄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出國(邊)境的行爲。其行爲方式與走私武器、彈藥罪一致,這裏不再贅述,具體可參見有關介紹。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既可以是單位,亦可以是個人。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即明知爲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仍決意非法攜帶、運輸、郵寄出國(邊)境。過失不能構成本罪。至於其動機可多種多樣、如賣給國外、贈送給國外之人等,但動機如何不影響本罪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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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製品罪量刑標準
1、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2、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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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製品罪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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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廢物罪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海關監管制度和國家禁止固體廢物、液態廢物和氣態廢物進境的制度。犯罪對象是“廢物”。這裏講的廢物不是一般廢物,而是特指的固體廢物、液態廢物和氣態廢物。(二)客觀要件客觀方面表現爲違反海關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逃避海關監管,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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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
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與偷稅罪的區別偷稅罪是指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違反稅收法律、法規,採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或者其他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或者已扣、已納稅款,數額較大,或者因偷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又偷稅的行爲。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也存在偷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