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助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活動罪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爲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
2、客觀要件
資助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活動罪的行爲是資助境內組織或者個人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活動。這裏的資助,是指向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組織或者個人提供資金、通訊器材、交通工具或者其他物品。這裏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活動,是指刑法第102條規定的背叛國家罪、第103條規定的分裂國家罪、煽動分裂國家罪、第104條規定的武裝叛亂、暴亂罪、第105條規定的顛覆國家政權罪、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
3、主體要件
本罪爲一般主體,即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成爲本罪主體。
本罪的主體要件既可以是境內的機構、組織或個人,也可以是境外的機構、組織或個人。本罪的資助對象即被資助人,只能是境內的實施上述幾種犯罪行爲的機構、組織或個人。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即明知境內組織或者個人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爲,但仍給予以資助。如果不知境內組織或個人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給予資助,不構成本罪。資助的動機可能多種多樣,如出於哥們義氣等,但動機如何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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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裝叛亂、暴亂罪的認定
武裝叛亂與武裝暴亂的區別:武裝叛亂與武裝暴亂的區別主要是,行爲人是否以境外組織或境外敵對勢力爲背景。武裝叛亂是投靠或意圖投靠境外組織或境外敵對勢力,具有投敵叛變之性質,這是犯罪分子的主要傾向;而武裝暴亂只是發生在境內直接同國家和政府對抗,而沒有投靠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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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諜罪立案標準
行爲人實施了參加間諜組織或者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或者爲敵人指示轟擊目標的行爲的,應予以立案追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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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裝叛亂、暴亂罪司法解釋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規定》第104條武裝叛亂、暴亂罪2、《刑法》第一百零四條組織、策劃、實施武裝叛亂或者武裝暴亂的,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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煽動分裂國家罪概念
煽動分裂國家罪,是指煽惑、挑動羣衆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行爲。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煽惑、挑動羣衆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