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時故意提供虛假敵情罪量刑標準
危害國防利益罪2.3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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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損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罪的認定
(一)區分破壞本罪與破壞交通設施罪、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破壞廣播電視、公用電信設施罪的界限他們在犯罪的主體、對象、犯罪的手段、犯罪的故意等方面有相同之處。主要區別:(1)本罪屬於危害軍事利益的犯罪,而後幾種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2)本罪破壞的對象只限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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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礙軍人執行職務罪立案標準
根據《刑法》第368條第1款的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軍人依法執行軍事職務的,應當立案。本罪是行爲犯,行爲人只要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軍人依法執行軍事職務的行爲,原則上就構成犯罪,應當立案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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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衆擾亂軍事管理區秩序罪構成要件
1、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本罪屬必要共犯,能構成本罪主體的只能是聚衆擾亂軍事管理區秩序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2、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行爲人明知是軍事管理區,仍然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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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時拒絕、故意延誤軍事訂貨罪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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