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的認定
擾亂公共秩序罪3.32W
一、罪與非罪
區分罪與非罪的關鍵是看是否造成了嚴重後果。
二、本罪與間諜罪的界限
主要區別:
後罪的犯罪主體是參加了間諜組織或者接受了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任務的人,或者爲敵人指示轟擊目標的人,其犯罪目的是完成間諜任務。
本罪不具備這些條件。若行爲人是爲了完成上述間諜任務,而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的,屬於法條競合,應定間諜罪,不構成本罪。若行爲人既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又從事間諜活動,二者之間沒有關聯,則構成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及間諜罪,應實行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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侮辱國旗、國徽罪司法解釋
《國旗法》第二十三條在公共場合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輕的,由公安機關處以十五日以下拘留。《國徽法》第十八條在公共場合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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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誘未成年人聚衆淫亂罪構成要件
1、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成年人可以成爲本罪的主體,已滿16週歲未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也可以成爲引誘未成年人聚衆淫亂罪的主體。引誘者既可以是聚衆淫亂的首要分子或多次參加者,也可以是其他參與聚衆淫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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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收非法債務罪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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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工具罪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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