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構成要件
(一)主體
本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二)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上只能是故意。行爲人一方面明知自己所收買的婦女、兒童是被他人拐賣的婦女、兒童,但行爲人仍然決意收買。收買婦女、兒童的行爲,只要不是爲了出賣,不管行爲人出於什麼動機,都不影響本罪的成立。例如,收買婦女是爲了使婦女成爲自己妻子,爲了給自己生育子女,爲了供自己姦淫,爲了讓婦女給自己提供其他各種服務;收買兒童是爲了傳宗接代,爲了對其進行奴役。如此等等,都不影響犯罪的成立。
(三)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被害婦女、兒童的人身權利。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實際上是將婦女、兒童當作商品買回,將人作爲商品購買,就侵犯了被害人的人格尊嚴權,同時在人販子和收買人之間的賣與買的交易中,被害人被當作“物”而沒有決定自己去向的權利,故意侵犯了被害人的身體自由權。本罪犯罪對象爲十四周歲以上的婦女和十四周歲以下的男、女童,而且必須是被拐賣的婦女、兒童。
(四)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收買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的行爲。
所謂收買,是指行爲人以貨幣或其他財物換取他人拐賣的婦女、兒童。行爲人如果收買婦女、兒童後,不對其進行控制,不阻礙其回家或主動、積極地爲被害人尋找親屬的,對被收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爲,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如果爲了出賣而收買,則其行爲不能認定爲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而是已經直接構成拐賣婦女、兒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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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衆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罪量刑標準
1、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依照妨害公務罪的規定定罪處罰。2、聚衆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的首要分子,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他參與者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依照上述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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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傷害罪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權,所謂身體權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體、器官和其他組織的完整性爲內容的人格權。 應注意的是,本罪侵害的是他人的身體權,因此,故意傷害自己的身體,一般不認爲是犯罪。只有當自傷行爲是爲了損害社會利益而觸犯有關刑法規範時,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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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褻兒童罪概念
猥褻兒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滿足性慾爲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對兒童實施的淫穢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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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的認定
1、“組織”、“出賣”的內涵及範疇所謂“組織”是指行爲人實施領導、策劃、控制他人進行其所指定的行爲活動。因此對“組織”做廣義理解的同時需要把握此罪與故意傷害罪的轉化問題。這裏的“組織”不同於非法組織賣血罪等組織犯中的“組織”。組織出賣人體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