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認定
(一)劃清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與非罪行爲的界限
(1)按照《刑法》第163條的規定,構成公司、企業、其他單位人員受賄罪必須是受賄數額較大的,不足較大數額的按一般受賄行爲處理。
(2)公司、企業、其他單位人員在法律、政策許可的範圍內,通過自己的勞動換取合理報酬的,不屬於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受賄,因而是合法行爲而不是犯罪。
(3)公司、企業、其他單位人員接受親朋好友的一般禮節性饋贈,而沒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爲親朋好友謀取利益的,不成立公司、企業、其他單位人員受賄罪。
上述(2)、(3)兩點說明,區分公司、企業、其他單位人員受賄罪與合法行爲的界限,關鍵是看行爲人獲得的財物是否屬於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爲他人謀利益而取得。
(4)區分以收受回扣、手續費爲特點的公司、企業、其他單位人員受賄罪與正當業務行爲的界限。在正常的市場交易行爲中,取得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折扣、佣金是正當業務行爲;而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爲個人所有的,應認定爲公司、企業、其他單位人員受賄罪。
(二)劃清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與受賄罪的界限
兩罪區分的關鍵在於犯罪主體的不同:本罪的主體是公司、企業、其他單位人員,即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以及以國家工作人員論的國有公司、企業、其他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國有其他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其他單位從事業務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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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立案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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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量刑標準
1、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背對公司的忠實義務,利用職務便利,操縱上市公司從事下列行爲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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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立案標準
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背對公司的忠實義務,利用職務便利,操縱上市公司從事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爲,以及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實施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爲,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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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假破產罪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九條[虛假破產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條之二)]公司、企業通過隱匿財產、承擔虛構的債務或者以其他方法轉移、處分財產,實施虛假破產,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隱匿財產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