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僞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罪的認定
一、本罪與偷越國(邊)境罪的界限
如果行爲人僞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供自己偷越國(邊)境使用,而不是向他人提供,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應按偷越國(邊)境罪認定。兩罪區分的關鍵在於客觀方面不同,即本罪是向他人提供僞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偷越國(邊)境罪是僞造、變造證件供自己使用。
二、本罪與僞造證件變造證件罪的界限
區別的關鍵在於客觀行爲不同:本罪的主要行爲是“提供”而非“僞造、變造”,只要行爲人向他人提供了僞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而不論是誰僞造、變造的,均構成本罪;反之,不構成本罪。而僞造、變造證件罪的主要行爲是僞造、變造,行爲人只有實施了僞造、變造行爲才構成犯罪。所以,當行爲人只實施僞造、變造出入境證件的行爲時,則構成僞造、變造證件罪;當行爲人既僞造、變造了出入境證件,又把僞造、變造的證件向他人提供時,則前一行爲被後一行爲吸收,對行爲人按爲他人提供僞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罪論處,並不兩罪並罰、但量刑時可適當從重。
三、本罪與騙取出境證件罪的界限
二者的區別有以下兩點:
1、犯罪對象不同。本罪對象是僞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後罪的對象是出境證件。作爲本罪犯罪對象的證件既有出境證件,也有入境證件,且證件本身並不是真實、合法、有效的,而是僞造、變造的;而作爲後罪犯罪對象的證件則只是出境證件,且證件本身是真實、合法、有效的。
2、犯罪行爲特徵不同。本罪特徵是“向他人提供”,至於行爲人如何弄到僞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的,與定罪無關;而後罪的行爲特徵是“騙取”,只有行爲人弄虛作假,騙取出境證件的,才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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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量刑標準
1、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1)多次實施運送行爲或者運送人數衆多的;(2)所使用的船隻、車輛等交通工具不具備必要的安全條件,足以造成嚴重後果的;(3)違法所得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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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司法解釋
1、《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嚴懲組織、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犯罪的補充規定》 一、各級人民檢察院要提高對組織、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等犯罪活動嚴重危害性的認識,增強同這類犯罪作鬥爭的緊迫感和責任感。要組織檢察幹警認真學習《補充規定》,全面、深刻、準確地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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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出入境證件罪的認定
(一)本罪與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或偷越國(邊)境罪的界限本罪與其他倆罪的區別一般比較明顯,但在行爲人與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的組織者或偷越國(邊)境的人事前通謀,由行爲人向組織者或偷越國(邊)境的人出售出入境證件的情況下,對行爲人是按非法出售出入境證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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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壞永久性測量標誌罪的認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測量標誌保護條例》第四條規定:本條例所稱測量標誌,是指:(一)建設在地上、地下或者建築物上的各種等級的三角點、基線點、導線點、軍用控制點、重力點、天文點、水準點的木質覘標、鋼質覘標和標石標誌,全球衛星定位控制點,以及用於地形測圖、工程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