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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稅不是建制鎮範圍內不需繳納

衆所周知,我國土地歸國家和集體所有,建制鎮屬於行政區域劃分區內,在行政劃分區域內使用土地必須得按照法律法規中的規定依法繳納土地使用稅。但是土地使用稅不是建制鎮範圍內且不在規定的範圍內使用的則不需繳納土地使用稅。

土地使用稅不是建制鎮範圍內不需繳納

一、土地使用稅

土地使用稅,是指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以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爲計稅依據,依照規定由土地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征收的一種稅賦。由於土地使用稅只在縣城以上城市徵收,因此也稱城鎮土地使用稅。

土地使用稅以土地面積爲課稅對象,向土地使用人課徵,屬於以有償佔用爲特點的行爲稅類型。土地使用稅只在縣以上城市開徵,非開徵地區城鎮使用土地則不徵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徵稅範圍爲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等。其中,城市是指經國務院批准建立的市,包括市區和郊區;縣城是指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鎮;建制鎮是指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建制鎮;工礦區是指工商業比較發達,人口比較集中,符合國務院規定的建制鎮標準,但尚未設立建制鎮的大中型工礦企業所在地。工礦區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覆。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的具體徵稅範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土地使用稅採用有幅度的差別稅額,列入大、中、小城市和縣城每平方米土地年稅額多少不同。爲了防止長期徵地而不使用和限制多佔土地,可在規定稅額的2倍-5倍範圍內加成徵稅。

對於公園、名勝、寺廟及文教、衛生、社會福利等單位使用的土地,城鎮、街道、公共設施用地、鐵路、機場、港區、車站、管理交通運輸用地及水利工程,農、林、牧、漁、果生產基地用地,以及個人非營業建房用地等,均免徵土地使用稅。爲了鼓勵利用荒地、灘塗等土地,對經過批准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荒廢土地,給予10年期限的免稅。

二、相關規定

《國家稅務局關於檢發的通知》(國稅地[1988]15號)第三條關於徵稅範圍的解釋規定:

城市的徵稅範圍爲市區和郊區。

縣城的徵稅範圍爲縣人民政府所在的城鎮。

建制鎮的徵稅範圍爲鎮人民政府所在地。

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的具體徵稅範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具體徵稅範圍解釋法規的通知》(國稅發[1999]44號)規定,近接一些地區反映,原財政部稅務總局印發的《關於房產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86]財稅地字8號)與原國家稅務局印發的《關於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88]國稅地字第15號),有關房產稅與土地使用稅的具體徵稅範圍的解釋不盡一致,並且經濟發展及城鎮建設已發生很大變化,在實際執行中,不便於操作,經研究,現進一步解釋和規定如下:

1、房產稅、土地使用稅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徵收,各地在遵照執行。

2、關於建制鎮具體徵稅範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提出方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批准後執行,並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對農林牧漁業用地和農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徵收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

《安徽省地方稅務局關於建制鎮範圍等問題的批覆》(皖地稅函[2003]252號)第一條規定,建制鎮是區別於自然鎮而按行政區劃規定設置的鎮的總稱。根據《國務院批轉民政部關於調整建鎮標準的報告的通知》(國務院[1984]165號)精神,我省經省政府同意省民政廳批准設立的鎮,就是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中所指的建制鎮。

第二條規定,根據《安徽省房產稅實施細則》規定:“房產稅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徵收,其範圍按現行行政區劃確定。”根據《安徽省城鎮土地使用稅實施辦法》規定:“城鎮土地使用稅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徵收,徵收的具體範圍由省稅務局劃定。”鎮人民政府所在地就是鎮政府座落的行政村,但對農民居住用房及土地不徵收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參照上述規定,土地使用稅在建制鎮徵收,建制鎮的徵稅範圍爲鎮人民政府所在地,對於建制鎮的具體徵稅範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提出方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批准後執行。因此,建制鎮的具體徵稅範圍是需要批准後纔可以執行的。 稅收,是國民經濟最爲重要的調節器,隨着經濟的發展,稅收法律愈發繁雜,稅收調整愈發頻繁,作爲企業財務人員,掌握着企業的稅收命脈,迫切需要綜合的稅務管理能力,加入稅務經理專修班,掌握稅務實務、稅務籌劃、稅務稽查、稅務行政複議,拓寬稅務處理軟技能,成爲優秀的財會人。

通過上文的介紹及通過相關規定,本站小編明確解釋了土地使用稅不是建制鎮區域範圍內的不需繳納土地使用稅,而在建制鎮範圍內的使用土地的所有人應該繳納土地使用稅,按照實際使用的面積作爲計稅依據,一般在確定了土地使用權限後的次月應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