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企業土地使用稅如何計算繳納
作爲城鎮居民,我們知道,在很多情況下,我們需要繳納土地使用稅。土地使用稅的繳納,對於我國的發展至爲關鍵。但是,有人有這樣的疑惑,作爲房地產開發企業,他們在進行房屋建設過程中,是否需要針對土地繳納土地使用稅。接下來,本站的小編就爲大家介紹房地產企業土地使用稅如何計算繳納的問題。
一、房地產開發企業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時間的產生
分三種情況:
1、根據《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九條規定,對於新徵用的土地,區分耕地與非耕地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徵用的耕地,自批准徵用之日起滿1年時開始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徵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徵用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2、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關於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86號)規定,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這裏特別要注意“合同簽訂時間”和“合同約定時間”,不少企業就是因爲沒有弄明白這兩個時間概念而少繳了城鎮土地使用稅。
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稅問題的批覆》(國稅函[2007]596號)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應從2007年1月1日開始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其納稅義務時間的產生與前述相同,故外資房地產開發企業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無過渡期優惠。
二、房地產企業土地使用稅如何計算繳納
1、以《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交房時間爲土地使用權的轉移時間,或者說納稅義務減少的發生時間,然後計算城鎮土地使用稅,有法規邏輯依據,理由是該時間與國稅發[2003]89號文件第二條第一款中有關房地產開發企業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無縫對接。國稅發[2003]89號文件第二條第一款是這樣規定的:“購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計徵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這裏特別要注意“自房屋交付使用”這個關鍵詞,這裏指的是《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交房時間。順其意,從交房之次月起,納稅人已轉移,從房地產開發企業轉移到購置新建商品房的業主,新的納稅人的產生意味着舊的納稅人的消失,只不過根據國稅地字[1988]15號文件第18點第1項的有關規定以及各地出臺的相關規定,個人自用住宅是暫免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稅罷了。因此,對房地產開發企業,應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調減城鎮土地使用稅計稅依據,但要按未交房產與已交房產的建築面積比例分攤計算城鎮土地使用稅。已徵用未開發的土地應按規定全額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稅。房地產開發企業從全部交房後的次月起,開發用地的城鎮土地使用稅爲零。
2、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土地使用稅在稅款的計算方面並沒有什麼特別的規定。其計算公式仍然爲:應納稅額=計稅土地面積×適用稅率。對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三條作了明確規定:“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爲計稅依據,依照規定稅額計算徵收。”
如果硬要說有什麼不同,那麼就是有關稅收優惠政策上的區別,即房地產開發企業用於建造商品房的土地曾經有過一定的稅收優惠。國家稅務局《關於印發〈關於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補充規定〉的通知》(國稅〔89〕地字第140號)曾明確規定:房地產開發公司建造商品房的用地,原則上應按規定徵收土地使用稅。但鑑於其在商品房出售之前納稅確有困難的具體情況,對房地產開發公司徵地後商品房在建期間佔用的土地(有償轉讓使用的除外),暫緩徵收土地使用稅。對建成後的商品房佔地及院落,從辦理驗收手續之次月起徵收土地使用稅。在辦理驗收手續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佔地及院落,應按規定徵收土地使用稅。在商品房出售後,按土地使用權轉移的歸屬情況劃分徵免。
不過,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取消部分地方稅行政審批項目的通知》(國稅函〔2007〕629號)已經明確規定取消房地產開發企業的這一優惠,因而,自2007年6月11日起,也就是上述文件發佈之日起,房地產開發公司徵地後商品房在建期間佔用的土地也必須按照規定計算繳納土地使用稅。
房地產企業繳納土地使用稅的過程中,應當依據納稅時間產生的情況來進行分別對待。以前我國政府對於房地產企業土地使用稅的繳納,給予了很多的優惠政策。但是,目前這些政策已經取消,房地產企業的土地使用稅繳納,應當依據相應的土地面積來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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