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譯作品是演繹作品嗎?
一、翻譯作品是演繹作品嗎?
演繹作品,是指經改編、翻譯、註釋、整理的作品是作者在已有作品的基礎上經過創造性的勞動而派生出來的作品,其著作權歸改編、翻譯、註釋、整理人所有。
演繹行爲是演繹者的創造性勞動,也是一種創作方式。
演繹作品是根據另外一件前已存在的作品所創作的作品。它的創造性就在於對前已存在的作品進行改編,或在於將其譯成其他語言的創新成份。對演繹作品的保護不得損害上述原著的版權。
演繹作品作者的著作權不是獨立的,而是有限制的。劃分演繹作品與原作的界線在於新作中保留原作情節或結構的量的多少。
演繹作品很易與合作作品相混淆。演繹作品中固然含有原作者的精神勞動,再創作人在行使自己的版權時也要注意勿損害原作者的利益,但演繹作品的作者卻享有完整的版權。而合作作品的各個合作者,則是共享一部作品的版權,其中每個人自己享有的版權都不是完整的。
《著作權法》規定作者對其創作的作品享有攝製權、改編權、翻譯權和彙編權。這四種權統稱爲演繹權,因攝製、改編、翻譯、彙編行爲產生的作品稱爲演繹作品。這意味着將作品攝製成影視作品、改編成新作品、翻譯成另一種文字和將其與其他作品進行獨創性彙編的行爲是受到演繹權控制的行爲。未經作者許可而對其作品實施的攝製、改編、翻譯、彙編行爲屬於侵犯演繹權的行爲,由此產生的作品爲侵權演繹作品。
二、翻譯作品時需要注意的事項:
(1)翻譯的作品應當註明原作者、原出處。
(2)翻譯的作品應當是已經發表的作品。
(3)翻譯的作品應當充分尊重原作者的原意。
(4)如果原作者在首次發表作品時明確表示未經過作者同意不得進行翻譯改編等,即使符合以上(1)、(2)、(3)三個事項,也不能隨意進行翻譯,必須經過原作者的同意。
翻譯作品是對原本已有的作品進行再次創作的一種著作作品,在翻譯時應當徵得原著作作品的作者同意,否則是對原著作作品作者的權利侵犯,會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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