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權屬糾紛立案受理的條件是什麼?
一、專利權屬糾紛立案受理的條件是什麼?
《民事訴訟法》規定,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二、專利權屬糾紛案件的管轄是怎樣的?
(一)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受理
專利申請權糾紛、專利權歸屬糾紛案件均屬於專利糾紛案件,屬於人民法院的收案範圍。對於這類糾紛,當事人可以向專利管理機關請求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而不是必須先向專利管理機關請求處理,不服行政機關作出行政決定的再向人民法院起訴。專利管理機關處理專利申請權糾紛和專利權歸屬糾紛不是訴訟的前提和必經程序。人民法院不應以當事人未先向專利管理機關請求處理,而拒絕受理專利申請權糾紛和專利權歸屬糾紛案件。
(二)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對專利權屬糾紛案件的管轄,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專利案件管轄分工的規定執行,即可以作爲第一審法院的是:①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②各經濟特區的中級人民法院;③各省、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根據實際需要,報經最高人民法院同意,指定的中級人民法院。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爲第二審法院。
(三)關於地域管轄
對於專利權屬糾紛案件,在地域管轄分工上應當依據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的原則。有人認爲,將本來不歸屬於自己的發明創造申請了專利,也是一種侵權行爲,因此,可以按照侵權行爲地確定管轄法院。這種認識顯然不妥,在專利權屬最終歸屬尚未明確的情況下,根本談不上侵權,因此,不應按侵權行爲地確定管轄。也有人認爲,專利權是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授權的,將來法院確權後仍要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變更,因此,應當歸國家知識產權局所在地的法院管轄,這種認識也是不妥的。因爲,這種糾紛是一種純民事爭議,最終權利歸屬明確之後,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也是根據當事人提出的變更申請、依據法院生效的專利權屬判決作出權利主體的變更,這一行爲與法院的管轄權分配毫無關係。
專利權屬糾紛案件的立案受理等程序與專利侵權案件的程序一樣,都應當先由當事人提起訴訟,法院對當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後,若符合起訴的條件,則予以受理。申請人就專利權屬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最晚在收到繳費通知書7日內繳納訴訟費,否則該專利權屬糾紛程序不能啓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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