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合同糾紛商事糾紛的立案條件是什麼
一、買賣合同糾紛商事糾紛的立案條件是什麼?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二、商事行爲有哪些法律特徵?
其一,商事行爲是商事主體爲營業目的而實施的行爲。
即是說,該行爲主體從事此類活動均含有營利性目的或經濟目的,而不問事實上是否營利。在商事活動的法律實踐中,常以推定原則來判斷具體的活動是否構成商事行爲。如對於商人,可依據其作爲商事主體的特徵,在無反證時,推定其行爲是商事行爲。
其二,商事行爲本質上是具有商事行爲能力的主體從事的營利性活動。
商法上,一般民事主體要從事嚴格意義上的商事行爲就必須具有特定的商事行爲能力。成爲商事主體一般要通過登記取得商事行爲能力,或依據對其從事的經營行爲性質的客觀認定認爲其具有商事行爲能力,這是在推定具有民事行爲能力後對商事行爲能力的進一步判斷。無論是前者通過商事登記還是後者基於法律直接規定,凡商法賦予了一般民事主體特定的商事行爲能力,始能實施商事行爲。反之,一般主體不具備商事行爲能力而去經商營業,在商法上不予承認,甚至會遭到控制和制裁。
其三,商事行爲是一種持續性營業行爲。
商事主體的持續性營業,是指主體在一定時期內連續從事一種性質相同的營利活動,才能認定其具有營業性或職業性特點。
其四, 商事行爲是一種帶有風險性的營業行爲。
風險性也可以理解爲投機性,即爲了營利而從事一定商行爲,但對於能否獲利以及獲利多少,則處於未知的、不確定的狀態,因而具有一定的風險性。確認商行爲的風險性,有助於從學理上解釋爲什麼工薪階層不屬於商人。因爲他們的獲利是穩定的,每月定時定量獲取報酬(工資),不具有風險性。而經紀、代辦、居間行爲則屬於商行爲,因爲,他們能否取得報酬要取決於買賣雙方交易是否成功,而所取得的報酬事實上來源於買賣雙方商業利潤的讓渡,而這種利潤具有不確定性。
不管是買賣合同糾紛還是商事糾紛,本質上都屬於民事糾紛,民事糾紛的立案條件在任何情況下都是一樣的,只不過,並非所有的買賣合同糾紛都屬於商事糾紛,而且商事糾紛也屬於民事糾紛的一種,當事人並不會因爲商事糾紛而被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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