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權強制許可制度的內容有哪些?
一、專利權強制許可制度的內容有哪些?
專利權強制許可制度的內容有對於專利強制許可又稱爲非自願許可,是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依照法律規定,不經專利權人的同意,直接許可具備實施條件的申請者實施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的一種行政措施。其目的是爲了促進獲得專利的發明創造得以實施,防止專利權人濫用專利權,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二、專利強制許可的情況有哪些?
1、濫用專利權的強制許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具備實施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的申請,可以給予實施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專利權人自專利權被授予之日起滿3年,且自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滿4年,無正當理由未實施或者未充分實施其專利的。申請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供證據,證明其以合理的條件請求專利權人許可其實施專利,但未能在合理的時間內獲得許可。專利權人行使專利權的行爲被依法認定爲壟斷行爲,爲消除或者減少該行爲對競爭產生的不利影響的。
2、根據公共利益需要的強制許可。在國家出現緊急狀態或者非常情況時,或者爲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給予實施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爲了公共健康目的,對取得專利權的藥品,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給予製造並將其出口到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參加的有關國際條約規定的國家或者地區的強制許可。
3、從屬專利的強制許可。一項取得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比前一已經取得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具有顯著經濟意義的重大技術進步,其實施又有賴於前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實施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後一專利權人的申請,可以給予實施前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強制許可。在依照前述規定給予實施強制許可的情形下,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前一專利權人的申請,也可以給予實施後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強制許可。
綜合上面所說的,專利權一般是擁有作品的人才可以得到,而對於其他人是沒有權利獲得的,但在合理的情況之下也是可以不經專利權人的同意可以直接由專利行政部門直接授權他人實施發明;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要結合實際情況來,這樣才能保障到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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