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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規定的授予專利權的條件是什麼?

1. 發明和實用新型

專利法規定的授予專利權的條件是什麼?

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和實用新型,應當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

新穎性,是指是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不屬於現有技術,也沒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就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申請日以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並記載在申請日以後公佈的專利申請文件或者公告的專利文件中。現有技術,是指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爲公衆所知的技術。

創造性,是指與現有技術相比,該發明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具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實質性特點,是指該技術方案對本領域技術人員而言非顯而易見的。顯著的進步是指發明具有有益的技術效果。

實用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能夠製造或者使用,並且能夠產生積極效果。其內在涵義爲:首先,必須能夠在產業上製造或使用;其次,必須能夠應用於解決技術問題;最後,必須具有積極的效果。

2. 外觀設計

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應當具備新穎性、區別性且不與他人在先合法權利相沖突。

新穎性,是指外觀設計應當不屬於現有設計,也沒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就同樣的外觀設計在申請日以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並記載在申請日以後公告的專利文件中。現有設計,是指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爲公衆所知的設計。

區別性,是指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與現有設計或者現有設計特徵的組合相比,應當具有明顯區別。區別性是一種學理上的概括,根據《專利審查指南》的規定,是否具有區別性的判斷主體爲一般消費者。

不與在先合法權利相沖突是指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不得與他人在申請日以前已經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對於在申請日後取得,即便現在依然有效的權利,或者是申請日前取得,但在專利申請日已經失效的權利,均不屬於這裏的在先合法權利。

一項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獲得專利權的實質條件爲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專利權,簡稱“專利”,是發明創造人或其權利受讓人對特定的發明創造在一定期限內依法享有的獨佔實施權,是知識產權的一種。專利權的性質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排他性、時間性和地域性。

專利權是對自己發明創造以及設計有着歸屬性的一項權利。在專利權人沒有同意的情況之下,任何人是不能夠對他人的專利作品進行使用,一旦進行使用則涉及到侵權問題,對方將有權要求對方進行停止使用,請對自己的損失進行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