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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定許可錄像的規定是什麼

著作權法定許可錄像的規定是什麼

一、著作權法定許可錄像的規定是什麼

錄音錄像製作者使用他人作品製作錄音錄像製品,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

錄音錄像製作者使用改編、翻譯、註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應當取得改編、翻譯、註釋、整理作品的著作權人和原作品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

錄音製作者使用他人已經合法錄製爲錄音製品的音樂作品製作錄音製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著作權人聲明不許使用的不得使用。

二、著作權法定許可的情形分別有哪些

(1)爲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和國家教育規劃而編寫出版教科書,除作者事先聲明不許使用的外,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在教科書中彙編已經發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樂作品或者單幅的美術作品、攝影作品,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著作權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2)作品在報刊刊登後,除著作權人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外,其他報刊可以轉載或者作爲文摘、資料刊登;

(3)錄音製作者使用他人已經合法錄製爲錄音製品的音樂作品製作錄音製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著作權人聲明不許使用的不得使用。

(4)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他人已發表的作品;

(5)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已經出版的錄音製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支付報酬。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三、著作權法定許可與強制許可區別

法律規定以特定方式或根據某些條件使用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可以不經作者同意,但須向作者支付報酬的制度。與強制許可制度的區別在於法定許可直接由法律規定,無須事先申請或通知著作權人;強制許可則必須事先申請和正式授予。目前各國著作權法中規定的法定許可制度一般侷限於音樂作品或音樂戲劇的表演以及商業唱片的重複使用。

公開演出已出版的作品;以膠片、唱片、錄音磁帶等方式公開復制和發行已發表的作品;作曲家利用已出版的文學作品創作有文字的音樂作品;在工業產品中使用造型工藝作品和攝影作品等,英國著作權法規定:只要一部作品已經由作者同意而被某個錄製者製成唱片發行,其他錄製者就可以不經作者同意而直接進行錄製,但錄製後必須向作者付酬。

中國著作權實踐一般認爲適用於:

(1)表演者使用他人已發表的作品進行營業性演出;

(2)錄音製作者使用他人已發表的作品製作錄音製品;

(3)廣播電臺、電視臺使用他人已發表的作品製作廣播、電視節目。凡在上述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同意,但應向其支付著作權使用費,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法律對於著作權許可是做出了一定的限制的。比如說如果錄音錄像想要合法的話,那麼必須要取得著作權人的同意並且支付一定的報酬,這樣纔是屬於合法的行爲,否則是侵權的行爲,那麼是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