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知識產權 > 商業祕密

商業祕密賠償額的計算方法是啥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0章規定了兩種基本的計算方法:一是以被侵權人所受實際損失爲認定賠償額的依據;二是以侵權人所獲利潤作爲認定賠償額的依據。但是這種計算原則難以在複雜多樣的商業祕密侵權案中統一運用,一些省市高級法院在實踐中總結了一些具體的計算方法,值得參考採納。

商業祕密賠償額的計算方法是啥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1997年2月26日《關於進一步加強知識產權審判工作若干問題的意見》提出了三種計算方法:一是以被侵權人所受的損失額爲賠償額;二是以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利潤,即扣除成本和稅金以外的所有利潤作爲賠償額;三是以不低於許可使用費的合理數額作爲損失賠償額,並明確規定以上三種計算方法,被侵權人有選擇權 。

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1997年10月17日《關於審理知識產權侵權損害賠償若干問題的意見》中提出了三種計算方法包括:(一)以被侵權人受到的實際經濟損失作爲損失賠償額;(二)以侵權人所獲得的全部利潤作爲損失賠償額;(三)以不低於許可使用費的合理數額作爲損失賠償額。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庭在《技術祕密案件審理中的兩個問題》一文中總結了七種計算方法:(一)以被侵權人在侵權產品出現後的產品銷量乘以其侵權前後產品銷售的利潤差;(二)以侵權人的侵權產品銷量乘以被侵權人在被侵權前該產品的平均利潤;(三)以被侵權人在同等條件下對該技術祕密的轉讓費作爲賠償額;(四)以被侵權人研製該技術祕密所支付的費用作爲賠償額;(五)以侵權人帳面所記載的盈利情況確定賠償額;(六)以侵權人的侵權產品銷售額減去其成本後的所得利潤額作爲賠償損失的數額;(七)以侵權人的侵權產品銷量乘以其同一行業一般的利潤率。同時指出了上述計算方法的適用條件和注意問題,實踐中更加有利於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