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纔算商標侵權行爲?
一、如何纔算商標侵權行爲?
(一)關於如何界定商標是否侵權,應當着重考慮以下因素:
1、被告是否存在主觀惡意導致權利衝突發生的原因固然存在一些偶然的巧合,但較多情形下,仍是由於一方惡意搭便車,以牟取不正當利益所致。因此,審查被告的主觀過錯、主觀惡意對侵權判斷是十分必要的。
2、是否相同或相似,並造成混淆當事人所經營的商品與商品之間、服務與服務之間、商品與服務之間是否相同或類似,並造成混淆和誤認,亦是判斷侵權構成與否的重要因素。在判斷時,既要對爭議的主要部分進行對比,又要結合整體進行判斷。
3、標識應當具有一定的顯著性,如果是一般的經營者和普通的消費者都普遍認同的通用名稱,一方當事人就不享有獨佔的權利,也不能排斥其他經營者的合法使用。
(二)怎麼樣算是商標侵權:
商標侵權行爲是指違反法律的規定,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或者服務上未經商標權人的同意擅自使用與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損害商標權人合法權益的行爲。從我國商標法規定來看,商標侵權行爲的構成通常包括以下要件:
一是造成損害後果或即將發生損害後果,即侵權行爲給商標權人已經造成損害或者即將造成損害,可表現爲產品銷量下降,利益的減少或者商標信譽降低等。
二是行爲違法性,即行爲人未經許可,也沒有其他法律依據而客觀上行使商標權人依法所享有的權利。
三是損害後果與違法行爲有因果關係,即損害後果是由違法行爲直接造成的。
四是主觀上的狀態,包括有過錯和無過錯兩種。
一般情況下,行爲人非法使用與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僞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的,反向假冒註冊商標的行爲,在認定是否侵權時以行爲人主觀上有過錯爲要件;而對於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的行爲,認定是否侵權時不以行爲人主觀上過錯爲要件。
二、商標的侵權怎麼賠償呢?
商標法第六十三條規定,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商標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對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賠償數額應當包括權利人爲制止侵權行爲所支付的合理開支。人民法院爲確定賠償數額,在權利人已經盡力舉證,而與侵權行爲相關的賬簿、資料主要由侵權人掌握的情況下,可以責令侵權人提供與侵權行爲相關的賬簿、資料;侵權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虛假的賬簿、資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參考權利人的主張和提供的證據判定賠償數額。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註冊商標許可使用費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爲的情節判決給予三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對於確定是否是商標侵權行爲,最重要的就是確定原告是否享有商標權和原告的商標與被告的商標之間的相似性是否足以構成,或者說是達到商標侵權的程度,這個是需要專業的商標鑑定委員會進行鑑定的,對於構成商標侵權的,法院必須首先判決其停止使用侵權商標,避免繼續對商標權人構成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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