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規定的範圍
一、政府信息公開的涵義
在法律上,政府信息公開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以及規章授權和委託的組織,在行使國家行政管理職權的過程中,通過法定形式和程序,主動將政府信息向社會公衆或依申請而向特定的個人或組織公開的制度。對此,可以從廣義與狹義兩個方面來理解。
二、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範圍
政府信息公開範圍是條例的核心內容。國外立法一般都沒有對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範圍作出明確具體的規定。爲了把各級政府建成高效、廉潔、透明的政府,切實保證人民羣衆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條例從我國實際出發,總結國內部分地方政府信息公開立法的經驗,從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和不予公開三個方面對政府信息公開的範圍作了規定:
1、明確了行政機關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範圍。規定行政機關對符合下列基本要求的政府信息應當主動公開:(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會公衆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三)反映本行政機關機構設置、職能、辦事程序等情況的;(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條例要求各行政機關按照上述基本要求,確定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具體內容。同時,爲了保證主動公開的要求能夠落到實處,條例還根據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鄉(鎮)人民政府的工作職責,分別規定了其應當重點公開的政府信息。
2、確立了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制度。政府信息量大面廣,涉及社會生產生活各個方面。其中,有相當一部分政府信息只涉及部分人和事,對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從事生產、安排生活、開展科研等活動具有特殊的作用。爲了保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所需要的政府信息,條例規定:除行政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還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國務院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門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條例還對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形式、答覆方式和時限要求作了規定。
3、明確了不予公開的政府信息的範圍。這是國外政府信息公開立法普遍採取的做法。條例從我國實際出發,根據我國地方政府信息公開立法的經驗,規定: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行政機關不得公開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
以上主要是對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規定的範圍作一個簡單的介紹。包括明確了行政機關主動公開和不予公開政府信息的範圍;確立了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制度。總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實施對我國建設法治和諧社會,推動社會經濟發展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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