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害阻卻違法的辯護事由包括什麼?
一、故意傷害阻卻違法的辯護事由包括什麼?
被告人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被告人因其他原因(精神原因)不具備刑事責任能力,被告人有正當防衛、緊急避險或意外事件等情形。
(一)正面論述和證明一個和公訴機關提出的案件事實不同的被告人的具體行爲;
(二)反駁公訴機關提出的對案件事實的認定,即論述和證明公訴機關並沒有用證據充分證明被告人實施了犯罪行爲。
案件事實辯護又可以分爲:
1、不符合犯罪構成要件的辯護,常見的做法有:
(1)陳述或證明被告人不具備法定的犯罪主體要件。
(2)陳述或證明被告人主觀上不具備犯罪故意或犯罪目的。
(3)陳述或證明被告人客觀上未實施犯罪行爲。
(4)陳述或證明不具備某些犯罪構成所要求的犯罪目的和犯罪後果。
2、阻卻違法性事由辯護
一般有:被告人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被告人因其他原因(精神原因)不具備刑事責任能力,被告人有正當防衛、緊急避險或意外事件等情形。
3、情節辯護
根據案件事實,辯護律師提出被告人具有初犯、自首、立功、坦白、被害人過錯、犯罪預備、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在共同犯罪中的從屬地位、受威脅犯罪等有助於從輕處罰的事實和情節。
二、故意傷害定罪的相關規定
1、故意傷害罪與故意殺人(未遂)罪的區分故意傷害罪與故意殺人(未遂)罪在客觀上都造成了他人身體健康損害的結果,兩者的區分主要在於故意的內容不同:
故意傷害罪具有傷害的故意,而故意殺人(未遂)罪則具有殺人的故意,只是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而已。因此,在司法實踐中,應當根據主觀故意的內容區分上述兩種性質不同的犯罪。
2、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與故意殺人罪的區分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與故意殺人罪在客觀上都造成了他人死亡的結果,兩者的區分主要在於主觀心理狀態的不同:
在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情況下,行爲人只有傷害故意,致人死亡是過失所致。而在故意殺人的情況下,行爲人具有殺人故意,對於他人死亡的結果是希望或者放任其發生的。
3、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與過失致人死亡罪的區分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與過失致人死亡罪在客觀上都造成了他人死亡的結果,並且對於他人死亡的結果主觀上都是過失的,區分的關鍵在於:
在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情況下,致人死亡結果是由故意傷害行爲所致。而在過失致人死亡的情況下,致人死亡是一般行爲所致。
因此,應當根據致人死亡的行爲是否故意傷害行爲對上述兩種性質不同的犯罪加以區分。在司法實踐中,經常出現推人一把或者打人一拳,他人倒地因頭部嗑在石塊或者其他硬物上而導致死亡的情形。
在這種情況下,不能因爲推人或者打人是故意的,就定爲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因爲推人或者打人雖然是故意的,但並未構成傷害,因而應以過失致人死亡論處。
故意傷害罪的情節較輕,首先具體是要由公安部門和法院來進行認定的。
觸犯故意傷害罪的被告人,在未經法院判決有罪之前,作無罪推定。故意傷害罪的被告人或其辯護人,若能掌握好辯護的要點,對於案件事實真相的查明,程序正義的實現,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都起到了積極的作用。故意傷害罪辯護的要點,也需要辯護人在司法實務過程中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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