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確權糾紛,該以哪種程序申請維權?
土地確權糾紛可分爲:土地權屬糾紛、分戶分地糾紛、有地無地糾紛等。
一、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
集體經濟組織相互之間或與其他組織之間存在土地所有權爭議的,先由國土行政主管部門明確土地所有權,再按照相關程序對所涉及土地的承包經營權進行登記;土地所有權一時難以明確的,暫緩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農村土地確權糾紛,應以何種程序維權?
《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第五條第一款:“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單位與單位之間發生的爭議案件,由爭議土地所在地的縣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調查處理。”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二十二條:“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不予登記,並書面告知申請人:(二)存在尚未解決的權屬爭議的”
二、土地承包經營權爭議解決
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發生後,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組織進行調解。和解、調節不成或不願和解、調解的,可以向縣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下列涉及農村土地承包民事糾紛,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一)承包合同糾紛;(二)承包經營權侵權糾紛;(三)承包經營權流轉糾紛;(四)承包地徵收補償費用分配糾紛;(五)承包經營權繼承糾紛。
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未實際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解決。
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就用於分配的土地補償費數額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條當事人自願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受訴人民法院應當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45條至第148條的規定處理。
當事人未達成書面仲裁協議,一方當事人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另一方當事人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並書面通知仲裁機構。但另一方當事人接受仲裁管轄後又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並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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