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拒絕合法強拆犯法嗎?
一、 當事人拒絕合法強拆犯法嗎
當事人拒絕合法強拆是犯法行爲,因爲拆遷是經過評估批准後實行,具有法律效應,行政複議後出具合法拆遷證明,拒絕拆遷的,是違法行爲,屬於妨害公共安全,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劃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徵收範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爲合法建築和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爲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不予補償。
根據《城鄉規劃法》
第六十八條: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後,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採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二、合法強拆的法定程序
1、政府作出責成決定後,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提前15日通知被拆遷人,並認真做好宣傳解釋工作,儘量動員被拆遷人自行搬遷。
2、拆遷人在公告指定的期限內仍未自動搬遷的,執行人員才能正式實施強制搬遷。
3、制拆遷時,應當組織街道辦事處(居委會)、被拆遷單位負責人到現場作爲強制拆遷證明人,並由公證部門對被拆遷房屋及其房屋內物品進行證據保全。實施強制拆遷時,被執行人應當到場,如果其拒不到場,也不影響執行機關的執行。
4、拆遷房屋證據保全時,公證機關應通知被拆遷人到場。如其拒不到場,公證員應在筆錄中記明。公證員應當組織對所有物品逐一覈對、清點、登記,分類造冊。並記錄上述活動的時間、地點,交兩名有完全行爲能力的在場人員覈對後,由公證員和在場人員在記錄上簽名。被拆遷人拒絕簽名的,公證員應在記錄中記明。
5、品清點登記後,應運至指定處所,交給被執行人接收。不能立即交於被拆遷人的,拆遷人應將物品存放在合適的倉庫中,同時,拆遷人應制作通知書,通知當事人在一定期限內領取物品。逾期不領的,拆遷人應辦理提存。
6、制執行騰出的房屋,由裁決機關接收。
合法強拆是依據城鄉規劃法的規定,行政強制拆除的程序是先對違章的建築物進行評估認定,責令當事人拆除,如果當時人在規定日期沒有拆除,法院將採取強制措施進行拆除,拒絕合法拆除的,屬於違法行爲,需要承擔一定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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