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地拆遷中有哪些拆遷維權方式
徵地拆遷的時候雙方是很容易因爲賠償的方式而發生爭議的,在面對徵地拆遷的時候有很多人也想要去維權,但是又不知道面對徵地拆遷損失的時候,很多人就不知道自己該怎麼樣進行拆遷維權纔好。下面拆遷律師團給您具體介紹相關法律知識。
徵地拆遷中有哪幾種拆遷維權方式
一、申請裁決的範圍申請裁決可以對年產值補償標準、倍數補償標準、附着物補償標準三項申請裁決,只要對其中一項有爭議的則構成補償標準爭議糾紛。
二、申請裁決程序
第一步:向市、縣人民政府遞交協調申請:申請中應該說明認爲補償太低的事實依據。
第二步:向批准徵收該土地的政府遞交裁決申請:協調不成或自申請協調之日起60日內不予協調的,向批准徵收該土地的政府(國務院或省級政府)申請裁決。
第三步: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如果當事人對裁決機關作出的裁決不服,應該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60日內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在3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如果經過複議後再提起行政訴訟,應當在15日之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但國務院裁決除外。
三、申請人的主體資格申請人應是徵地相對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即被徵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
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具體的說包括:村委會、村民小組、土地承包人、土地租賃人。
四、協調和裁決的主管機關征地補償標準爭議裁決是批准徵地的人民政府的職責,涉及政府辦公廳、法制機構和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三個單位,具體協調、裁決的辦事機構有的省是國土資源部門,也有的省是政府法制機構。
房屋被違法強拆了怎麼辦
非法強拆的一般維權方式如下:
1、在面臨非法侵害威脅時,正式書面向當地公安機關提出保護請求,並保留送達回執。
2、在遭受侵害時立即報警求助。
3、在被侵害之後要求立案偵查,追究侵權人的刑事責任。
4、在適當時機向法院提出行政不作爲的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
公安機關行政不作爲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的主要法律依據有:
《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覆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該具體行政行爲不服可以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或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爲侵犯造成損害的,有權請求賠償”。
《人民警察法》第二條規定,人民警察的任務之一是“保護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財產、保護公共財產”。
《國家賠償法》第四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三)違法徵收、徵用財產的;(四)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爲。
最高法院於2001年6月26日在《關於公安機關不履行法定行政職責是否承擔行政賠償責任問題批覆》中明確規定,“由於公安機關不履行法定行政職責,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遭受損害的,應當承擔行政賠償責任”。
5、訴訟不是目的是手段,通過訴訟的方式推動糾紛的解決,取得合理的補償。
在徵地拆遷中如果遇到了影響到自己權益的事情,想要去維權的時候,建議你最好是能夠找個專業的律師,讓律師來幫助你更好的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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