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部門對違法建築不能強拆嗎?
國土部門是擁有查處違法建設(建築)的權利的部門之一,是可以強拆違章建築的。
相關規定:對不同的違法情形,有權查處違法建設(建築)的單位大致可以分爲以下幾類。
(一)鄉、鎮人民政府
系鄉、村莊規劃區內違反規劃建設的行爲查處主體。按照《城鄉規劃法》第六十五條規定,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國土資源管理局
有權代表國家行使土地管理權,對違法佔地建設行爲享有查處權。存在《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條、第七十六條和第七十七條規定的違法佔地建設情形之一的,國土局可依法作出處罰決定,責令限期改正、治理、停止施工或責令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但拆遷律師提醒大家,國土局沒有強拆權,不能自行強制拆除違法建築和設施。當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訴訟期滿不起訴又不自行拆除的,應該依據《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條之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三)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委)
對未依法辦理施工許可手續進行建設的違法行爲,有權按照《建築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作出責令改正、停止施工及罰款等處罰決定。
(四)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城鄉規劃局
有權對城市規劃區內違反規劃建設行爲和非法臨時建設(建築)進行查處。根據《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和第六十六條規定,對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以及非法臨時建設(建築),可以結合具體情形作出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罰款、限期拆除及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等行政處罰。但當事人不按照處罰決定要求停止建設或拆除的,城鄉規劃局不能徑行拆除,需要按照《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向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由縣政府責成有關部門採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我國法律中明確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即國土資源管理局是可以強拆違章建築的主體之一。建築若是違發了規章,國土部門對違法建築可以進行強拆,並且按照規定國土部門不用補償違章建築單位的所有拆遷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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