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強拆了怎麼辦可依據是什麼?
一、被強拆了怎麼辦可依據是什麼?
被強拆了可能需要在限定的期限內搬遷,依據包括《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等。
1、《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第十七條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者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
實施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除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2、《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八條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週轉用房的地點和麪積等材料。
3、《城鄉規劃法》
第六十五條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六十八條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後,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採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二、強拆是什麼意思?
1、強拆,就是指由法院作爲強拆主體實施對公民房屋的拆除行爲。根據房屋徵收的相關規定,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補償決定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例實施後,按照原《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作出的裁決,如果沒有行政強拆的,也一律由法院強制執行。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83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45條之規定,土地徵用房屋強制拆遷應由有關單位申請人民法院執行,即只有司法強制拆遷纔算合法。
公民、單位若是遇到了政府部門等強制拆除房屋的情形,首先需要判斷強拆行爲是否合法。若是合法,則需要配合強拆工作,對於不合法的情形,則可以按照《行政複議法》、《行政訴訟法》等的規定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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