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如果不簽字強拆怎麼辦
一、這個如果不簽字強拆怎麼辦
不簽字就進行強拆的,可以通過提起訴訟解決,但如果是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情況下不簽字的,可以依法強拆。
1、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行政強制拆遷,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1)行政強制拆申請書;
(2)裁決調解記錄和裁決書;
(3)被拆遷人不同意拆遷的理由;
(4)被拆遷房屋的證據保全公證書;
(5)被拆遷人提供的安置用房、週轉用房權屬證明或者補償資金證明;
(6)被拆遷人拒絕接收補償金的,應當提交補償資金的提存證明;
(7)市、縣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2、依據強制拆遷決定實施行政強制拆遷,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提前15日通知被拆遷人,並認真做好宣傳、解釋工作,動員被拆遷人自行搬遷。
3、強制拆遷時,應當組織街道辦事處(居委會)、被拆遷人單位代表到現場作爲強制拆遷證明人,並由公證部門對被拆遷房屋及其房屋內物品進行證據保全。
二、強拆過後可以請求行政賠償
1、房屋價值的損失
房屋價值應當以實際面積爲標準確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未明確規定房屋價值的確定應當以房屋實際面積爲準還是以產權登記證書所記載的面積爲準,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第九條第(三)款規定,對於已經登記的房屋,其性質、用途和建築面積一般以房產權屬證書和房屋登記簿的記載爲準。也就是說,《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並未規定房屋面積的確定必須以產權證書爲準。同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五條、《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第九條均規定,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在評估前對被徵收房屋進行調查,也從側面肯定了特殊情況下,應當以房屋實際面積爲準進行補償。
由於歷史原因,有些房屋的實際面積遠大於房屋產權證書上所記載的面積。徵收人徵收房屋時,不考慮特殊情況,僅出於減少補償之目的,機械的認定房屋面積並給予補償,不僅沒有達到保障居住條件之目的,反而降低了生活水平。這種做法明顯違反相關法律的立法本意。
另外,房屋的價值應當以訴訟時房屋的市場價值爲標準確定。
2、應當賠償被埋物品及房屋裝修的損失
面對房屋被強拆,被徵收人無法冷靜的保存證據以證明其遭受的損失。對此,《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第三款規定,在行政賠償、補償案件中,原告應當對行政行爲造成的損害提供證據。因被告的原因導致原告無法舉證的,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如果被徵收人未對屋內的物品進行清點登記造冊,就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
3、應當賠償本人因房屋違法拆除不得不租房居住而造成的租金損失以及其他搬遷、臨時安置補償等損失。
此類案件屬於房屋徵收過程中因違法拆除而引起的行政賠償案件。因此,確定賠償範圍既要依據《國家賠償法》也要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徵收房屋的補償除房屋價值外,還包括搬遷、臨時安置、對被徵收人的補助等等。上述費用都屬於違法拆遷造成的直接損失,被告應當賠償。
在拆遷的時候一般都是需要拆遷建築物的所有人進行同意拆遷的簽字,這個時候進行簽字之後在根據相關的程序來對建築物進行拆除。這個時候想要拆除建築物必須用合法的手段,否則很容易發生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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