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房子強拆怎麼找強拆主體?
一、如果是房子強拆怎麼找強拆主體?
房子強拆確定主題的方法有公安機關調查、當事人自行收集證據或者法院來推定強拆主題,在對於強拆案件中,當事人遇到強拆,無法明確強拆主體,以免由於告錯了行政主體,被法院以“被告主體不適格”爲由裁定駁回,影響維權進程。
1.公安機關調查,遇到不明身份人的強拆,首先應報警。由公安機關進行調查,公安機關會出具調查結果,根據調查結果可以明確強拆房屋的行政機關。若強拆發生後,當事人報警或向公安機關提交立案查處申請書,公安機關怠於履行職責,可以向法院起訴確認公安機關不作爲的行爲違法,同時責令公安機關繼續履行。在部分案件中,公安機關在強拆主體的確定上發揮了一定的作用。
2.當事人自行收集證據,在當事人收集的證據中很難有直接證據可以單獨確定強拆主體,往往需要輔之以其他文書證據。這是因爲一方面當事人收集到的證據本身存在瑕疵,照片無法辨認具體的拆遷人,政府機關會委託機構或者公司去實施強拆,難以舉證這兩主體之間的關聯。其次是當事人存在舉證困難,房屋強拆時當事人會遇到各方阻礙,並無條件充分及時的收集證據。
3.法院推定強拆主體,在被強拆人未報警以及證據不足以證明是具體行政機關所爲時,爲減輕被強拆人的舉證責任,法院會進行推定,市、縣人民政府是土地徵收的主體,在被強拆人因爲行政機關的違法行爲舉證不能時,根據市縣政府發佈的徵收公告,行政機關對其行政行爲的合法性承擔舉證責任,因此市縣人民政府應提供證據證明其未實施強拆行爲,若不能證明,法院會推定徵收主體即是強拆主體。
二、強拆要滿足哪些條件?
強制拆遷必須具備以下四個法定條件:
1、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
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法律後果一是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人民政府不能向法院申請強制拆遷;二是人民法院不能強制執行。實踐中有些市、縣人民政府不守法,違法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但法院不能依法進入強制執行程序,進行強制拆遷。
2、強制拆遷以補償決定爲前提
如果沒有補償決定,任何單位都不能採取強制拆遷。實踐中,可以強制拆遷的主要有兩種情況:一是簽訂了補償協議,不搬遷的;二是作了補償決定,既不搬遷又不按照規定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訴訟。
3、必須對被徵收人給予貨幣補償、產權調換房屋和週轉房
沒有提供貨幣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週轉用房的地點和麪積等材料的不能強制拆遷。
4、徵收補償決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準予執行:
(1)明顯缺乏事實根據;
(2)明顯缺乏法律、法規依據;
(3)明顯不符合公平補償原則,嚴重損害被執行人合法權益,或者使被執行人基本生活、生產經營條件沒有保障的;
(4)明顯違反行政目的,嚴重損害公共利益;
(5)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或者正當程序;
(6)超越職權;
(7)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他不宜強制執行的情形。
在實踐中,如果遇到強制拆遷時,要判斷拆遷單位是否具有強拆的條件。在拆遷過程中要正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房子強拆主體可以到公安機關進行查詢,只需要知道房子具體所在地即可,或者由當地人民法院來進行推定強拆主體,且在房屋拆遷的過程中,如果發生了強制拆遷的行爲,是要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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