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徵地是否合法
是否合法應結合具體情形判斷。土地徵收不僅要求徵收程序合法,還要求補償合理。如果政府在土地徵收過程中違背了任意一點,就是違法行爲。
1、土地徵收是否爲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2條第4款規定:“國家爲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
對於公共利益的界定問題,《物權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本身沒有作出明確規定。可以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8條的規定。
2、土地徵收審批程序是否合法
我國《土地管理法》第45條規定:
(1)徵收基本農田、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525畝)的、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1050畝)的,由國務院批准。
(2)徵收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國務院備案。
3、土地徵收公告是否合法
根據《徵收土地公告辦法》的規定:
(1)公告地點:徵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徵收土地方案和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應當在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組內以書面形式公告。其中,徵收鄉(鎮)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在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進行公告。
(2)公告時間: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徵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徵收土地公告。
(3)徵收土地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徵地批准機關、批准文號、批准時間和批准用途;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位置、地類和麪積;徵地補償標準和農業人員安置途徑;辦理徵地補償登記的期限、地點。
(4)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本集體經濟組織被徵收土地的位置、地類、面積,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種類、數量,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數量;土地補償費的標準、數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安置補助費的標準、數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和支付方式;農業人員的具體安置途徑;其他有關征地補償、安置的具體措施。
(5)土地徵收補償方案公佈以後,有關市、縣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研究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見。
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舉行聽證會,且應當在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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