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水北調徵地補償標準是什麼?
對於南水北調一直是國家與民衆非常關注的問題,有很多由此受益的民衆會有很多疑問:“國家南水北調所佔用的土地,其中佔用地補償費用是多少呢?”,下面,就是本站網小編爲您準備的有關南水北調徵地補償標準,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南水北調徵地補償標準是什麼?
南水北調臨時用地徵地補償是按照國家批覆的南水北調總乾渠補償標準進行賠付。具體如下:
水田 1888元/畝
水澆地 1754元/畝
旱地 1422元/畝
菜地 2742元/畝
河灘地 711元/畝
果園 2274元/畝
經濟林地 1622元/畝
用材林地 1622元/畝
灌木林地 1622元/畝
苗圃 1622元/畝
養殖水面 2410元
注:本標準僅供參考,具體補償標準以當時政府下發文件爲準。
二、《南水北調工程建設徵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暫行辦法》
第三章 徵地補償
第十條 項目法人應在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報批之前申請用地預審,在工程開工或庫區蓄水前3個月向有關市、縣土地主管部門提出用地申請,經省級土地主管部門彙總後由省級人民政府報國務院批准。移民安置用地由主管部門按照移民安置進度,在移民搬遷前6個月向有關市、縣土地主管部門提出用地申請,依法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條 工程建設臨時用地,耕地佔補平衡等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通過新開發土地或調劑土地安置被佔地農戶或農村移民,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將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兌付給提供土地的村或者遷入村的集體經濟組織,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將上述費用的收支和分配情況向本組織成員公佈,接受監督,確保其用於被佔地農戶或農村移民的生產和安置。其他經濟組織提供安置用地的,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兌付。
第十三條 自願以投親靠友方式安置的農村移民,應向遷出地縣級人民政府提出申請,並由遷入地縣級人民政府出具接收和提供土地的證明,在三方共同簽訂協議後,遷出地縣級人民政府將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撥付給遷入地縣級人民政府。
第十四條 移民個人財產補償費和搬遷費,由遷出地縣級人民政府兌付給移民。省級人民政府應統一印製分戶補償兌現卡,由縣級人民政府填寫併發給移民戶,供移民戶覈對。
第十五條 城(集)鎮、企事業單位和專項設施的遷建,應按照原規模、原標準或恢復原功能所需投資補償。城(集)鎮遷建補償費支付給有關地方人民政府。企事業單位和專項設施遷建補償費,根據簽訂的遷建協議支付給企業法人或主管單位。因擴大規模、提高標準增加的遷建費用,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或有關單位自行解決。
關於南水北調徵地補償標準,但是對於各地不同情況,具體可以去當地有關單位進行詳細詢問,這裏小編溫馨提醒您:在現實中,要先通過徵地的批准,再去談徵地補償問題,這樣可以省去很多麻煩。如果您還有什麼其他法律知識的疑問可以諮詢本站網的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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