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合同違約糾紛該怎麼解決
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解決。當事人不願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五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對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二、農村土地承包合同違約的形式和該負的責任是怎樣的?
1、承包方改變土地的農業用途,用於非農建設;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2、承包方進行破壞性、掠奪性經營,給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的;發包方一旦發現承包方有給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損害情況的行爲時,有權制止承包方的行爲,並有權要求承包方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3、承包方沒有依約定交納承包費;農業承包合同中,對承包金額或交納承包金的比例或者範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人民法院可在查清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主持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當事人不願調解或調解不成的,依照本規定第8條的規定處理。
三、土地承包合同糾紛違約金怎麼計算?
如果合同中有約定的相關違約條款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按給對方造成的實際損失,一般不能超過30%。
(1)如果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約定違約金的,違約金等於違約所造成的實際經濟損失。
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2)當事人可以對違約金進行約定。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減少。
一般都是在雙方協商沒有異議的情況下,雙方纔會簽訂書面的合同,雙方要按照合同約定的內容來履行各自的義務,如果一方未按照約定履行就屬於違約,要承擔違約的責任,在處理違約時發生了糾紛,可以通過法律的程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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