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土地的土地使用費需要交納嗎?
一、集體土地的土地使用費需要交納嗎?
集體土地的土地使用費也是需要交納的,具體的費用參照各地政府制定的相關標準。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規定,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爲城鎮土地使用稅(簡稱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應依照條例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集體土地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進一步規定,在城鎮土地使用稅徵說範圍內實際使用應稅集體建設用地、但未辦理土地使用權流轉手續的,由實際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二、司法解釋
按照相關稅法精神,所謂實際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應該包括以無償使用、有償使用等方式佔用集體土地並在土地上進行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所以,A公司所租賃集體土地如果符合上述規定,就應該按稅法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如不符合就不需要繳納(但前提要符合國家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規定,房產稅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徵收。房產稅由產權所有人繳納。按此分析,如果A公司的情況按規定要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則相應要對房產繳納房產稅。如果相反,同樣不需繳納房產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集體土地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56號)規定,自2006年5月1日起,在城鎮土地使用稅徵稅範圍內,實際使用應稅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但未辦理土地使用權流轉手續的,由實際使用集體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按規定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集體土地的土地使用稅顯然是需要交納的,有關的標準應當由地方政府根據國家出臺的相關規定,結合要地的實際情況來制定。公民在開發集體土地或者獲得集體土地使用權的同時,應當向土地管理部門交納相關的使用費,土地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土地使用的監管,嚴格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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