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城市土地使用權採用協議出讓方式的有哪些情形?
國家擁有土地的所有權,其可以通過招標、拍賣等形式出讓土地使用權,將土地交給單位和個人使用。除此之外,國家還可以通過簽署協議的形式將城市土地使用證進行出讓,使用土地的一方要按照規定繳納土地出讓金。那麼符合城市土地使用權採用協議出讓方式的有哪些情形?小編通過相關資料給大家做個介紹。
一、符合城市土地使用權採用協議出讓方式的有哪些情形?
以下五類情形可納入協議出讓國有土地的範圍:
1、供應商業、旅遊、娛樂和商品住宅等各類經營性用地以外用途的土地,其供地計劃公佈後同一宗地只有一個意向用地者的;
2、原劃撥、承租土地使用權人申請辦理協議出讓,經依法批准的;
3、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申請辦理協議出讓,經依法批准的;
4、出讓土地使用權人申請續期,經審查批准的;
5、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協議出讓的其他情形。
二、協議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價格如何確定?
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和擬出讓地塊的情況,按照《城鎮土地估價規程》的規定,對擬出讓地塊的土地價格進行評估,經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集體決策,合理確定協議出讓底價。協議出讓底價不得低於協議出讓最低價。協議出讓底價確定後應當保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泄露。
協議出讓土地方案和底價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後,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與意向用地者就土地出讓價格等進行充分協商,協商一致且議定的出讓價格不低於出讓底價的,方可達成協議。
三、以協議方式拿到土地使用權後如果想改變土地用途怎麼辦?
以協議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需要將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改變爲商業、旅遊、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途的,應當取得出讓方和市、縣人民政府城市規劃部門的同意,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按變更後的土地用途,以變更時的土地市場價格補交相應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依法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
由此可見,相對於拍賣、招標等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以協議方式拿到土地使用權的情況並不多。符合城市土地使用權採用協議出讓方式的有大致五種,包括非經營性用地只有一個意向用地者的、劃撥土地使用人出讓的、出讓土地使用權人申請續期的等等。協議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價格由政府部門集中決策,確定出讓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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