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具體權利包括哪些?
一、土地使用權具體權利包括什麼?
國有土地使用權人對國有土地享有佔有權、使用權,並依權利取得方式之不同享有不同的收益權、處分權。但對於依法律或依約定不屬於國有土地使用權客體的土地空間範圍及物,不得行使上述權利。國有土地使用權人行使權利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義務和權利設定時約定的義務。
國有土地使用權因法律規定的情形而終止。一般來說,國有土地使用權終止的主要原因是國家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除此之外,使用權人放棄使用或因特定原因停止使用;使用權人爲自然人的,使用權人死亡後無人繼承,也可導致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終止。
二、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特徵有什麼?
1、主體的廣泛性。在我國,國有土地使用權主體多爲一般主體,對其身份資格多無特別限定。境內外法人、非法人組織及公民自然個人均可依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而集體土地使用權主體多爲特殊主體。
2、取得方式的多樣性。國有土地所有者代表可依法通過出讓(含以出讓金作價出資或入股)、租賃或劃撥等方式將國有土地使用權讓與土地使用者。據此用地者原始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用地者也可依法通過市場交易的方式,繼受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
3、內容的差異性。在我國,國有土地使用權可因不同方式而取得,而取得方式之不同將導致權利內容具有實質性差異。
綜上所述,土地使用權是一項重要的民事權利,單位和個人可以通過土地一級市場或者二級市場拿到土地。對於使用人來說,對應的具體權利有處分土地、使用土地及收益等權利。這裏的收益一般體現在轉讓土地上,轉讓方可以賺取土地轉讓差價,並且國家有償回收的時候,要給其一定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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