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土地交回集體後,還能要回來嗎?
處理此類問題的依據是:一是《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承包期內,承包方可以自願將承包地交回發包方。承包方自願交回承包地的,應當提前半年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內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內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二是《立法法》第八十四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不溯及既往,但爲了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別規定除外。”
三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法釋[2005]6號)第十條規定:“承包方交回承包地不符合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程序的,不得認定其爲自願交回。”
處理此類問題應當把握的原則是:一是首先確定農戶交回承包地的時間。如在《農村土地承包法》實施前交回的,不能適用《農村土地承包法》的有關規定,應由雙方協商解決或按照當時政策和地方性法規規定處理。如在《農村土地承包法》實施後交回的,應當按照《農村土地承包法》有關規定處理。
二是農戶交回承包地,應當有書面材料。未提供書面材料的,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精神認定爲非自願交回。
三是農戶在二輪土地承包期內,按照法定程序交回承包地的,在本輪承包期內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二輪土地承包期結束後,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政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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