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成功案例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成功案例
1、案例
1998年9月,興化市某村對村集體土地進行二輪承包。原告卞某取得6.2畝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但未實際耕種,而是將其中的3.1畝承包地流轉給被告張某耕種,另3.1畝承包地流轉給馬某耕種,後馬某又將該3.1畝土地流轉給被告周某耕種至今。上述流轉均未訂立書面合同,亦未對原告的承包經營權進行變更。後原告起訴兩被告要求返還該6.2畝承包地使用權。起訴時該承包地已種植大麥,收穫期在6月上旬。
2、判決結果
原告卞某於1998年9月取得興化市釣魚鎮某村6.2畝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雖未實際耕種,但在30年承包期限內,卞某依法享有該6.2畝土地承包經營權,故原告要求兩被告返還該6.2畝承包地,依法應予支持。兩被告雖實際耕種多年,但未取得承包經營權,亦未有明確的流轉協議,其拒絕返還無法律依據。因兩被告已在承包地種植農作物,返還承包地的履行期限應爲該農作物收穫期屆滿至下一耕種期開始前,參考本地時節,以6月30日前爲宜。
3、評析
我國現階段的家庭土地承包經營權具有社會保障的性質,是農民的主要生存依靠。因此,法律上對家庭承包經營權轉讓的認定作了嚴格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當事人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採取轉讓方式流轉的,應當經發包方同意;採取轉包、出租、互換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的,應當報發包方備案。本案兩被告雖實際耕種多年,但未取得承包經營權,亦未有明確的流轉協議,而原告卞某仍爲合法承包經營權人,因此,應支持原告的請求。返還承包地的履行期限應爲地上農作物收穫期屆滿後至下一耕種期開始前。承包地確實無法在上述期間返還的,在明確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前提下,應視具體情況給予承包方適當補償。
以上就是小編爲您提供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成功案例。從以上案例中我們可以看出,我國法律對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讓有相當嚴格的規定,如果雙方有就經營權進行轉讓或者出租等,那麼當事人雙方應簽訂合同,且需要經過發包方的同意。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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