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租賃國有土地使用權?
一、如何租賃國有土地使用權?
1、申請
用地單位向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提出土地租賃申請,並準備相關申報材料。
2、受理
業務受理窗口受理,審查資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和達到審批受理要求。
3、供地方案報批
市、縣國土資源部門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年度土地利用計劃、城市規劃、市場狀況,由經辦人編制國有土地使用權呈報說明書和租賃供地方案,經過局內會審後,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
4、簽訂合同
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市、縣國土資源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合同內容包括當事人名稱、土地的位置和麪積、土地用途和其他使用條件、租賃期限、租金標準及其調整辦法、租金的支付日期和支付方式、土地交付的條件和時間、合同的解除和終止條件等。
5、繳費
用地單位繳納土地租金和契稅,領取租賃合同。
6、歸檔和建庫
將業務相關資料進行歸檔,並建立數據庫。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以土地所有者身份(即出租人)將國有土地使用權租賃給土地使用者(即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支付年租金的行爲。國有土地租賃是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的一種形式,是出讓方式的補充。
二、國有土地使用權租賃需要提供的材料
1、土地租賃申請報告;
2、申請人法人資格證書或執照;
3、授權委託書、受託人身份證及複印件;
4、土地租賃價格評估報告;
5、原土地使用者主管理部門及當地國土管理部門意見;
6、原土地證及附圖或原土地批文及附圖(指非新增地);
7、因法律法規政策改變而需提交的其它材料。
雖然兩者都是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讓渡,但在法律層面上是截然不同的兩件事。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租賃需要向政府提出申請,並供地方案報批方可簽訂合同。租賃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我們比較陌生的一種說法,人們常常會把租賃國有土地使用權和土地使用權出租相混淆,其實兩者是指不同的土地種類,是不同的法律主體,是不能相提並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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