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土地使用權轉讓訴訟需滿足哪些條件?
一、提起土地使用權轉讓訴訟需滿足哪些條件?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當事人提起訴訟必須同時滿足以下四項條件:一是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是有明確的被告;三是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是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的區別是什麼?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國家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費用,國家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的年限內讓予以土地使用者的行爲。
在我國土地所有權分爲國有和集體所有兩種。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首次從國家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個人或者集體將其土地使用權以有償方式在一定時期內出讓,租借給他人的經濟行爲,通常是指城市土地使用權的轉讓。一是對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依法享有的佔用、收益及處分權進行保護。二是對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這些權利進行限制和調節。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與轉讓區別:
(一)主體不同
出讓主體:國有土地所有者,即國家,由法律授權的縣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具體實施;
轉讓主體: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
(二)行爲性質不同
根據物權理論,出讓,他物權設定;轉讓:他物權轉移。
(三)轉移條件與程序不同
出讓條件無限制,簽訂出讓合同,繳出讓金,即可辦證;轉讓條件有限制,轉讓須經申請、審批或補辦出讓手續,繳納稅費,方可登記過戶。
(四)交易市場不同
出讓,一級市場,即國家作爲國有土地所有者壟斷;轉讓:二級市場,即符合法定條件的自由轉讓。
因此,當事人在提起土地所有權轉讓訴訟前應該先確定自己是否與該事件有直接利害關係,是否有明確的被告和訴訟請求,並應向在其管轄範圍內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此外,當事人應清楚所有權出讓和轉讓的區別,不混淆兩者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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