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條件有哪些?
我們都知道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可以進行轉讓的,但是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纔可以進行,不少的農民朋友並不太清楚這些條件,那麼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條件到底有哪些呢?爲了幫助農民朋友們解決這一個問題,下面,本站的小編將爲各位介紹一下關於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條件以及原則和注意事項的具體內容,請您仔細閱讀下文。
一、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條件
1、需要經過發包方同意;
2、接受轉讓方需要是本集體組織的成員
《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四條
經發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將全部或者部分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給本集體經濟組織的其他農戶,由該農戶同發包方確立新的承包關係,原承包方與發包方在該土地上的承包關係即行終止。
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平等協商、自願、有償,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承包方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二)不得改變土地所有權的性質和土地的農業用途;
(三)流轉的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餘期限;
(四)受讓方須有農業經營能力;
(五)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權。
三、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的注意事項: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主體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權依法自主決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否流轉和流轉的方式。
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單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數服從多數強迫承包方放棄或者變更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以劃分“口糧田”和“責任田”等爲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標承包,不得將承包地收回抵頂欠款。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轉包費、租金、轉讓費等,應當由當事人雙方協商確定。流轉的收益歸承包方所有,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繳。
土地承包經營權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當事人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採取轉讓方式流轉的,應當經發包方同意;採取轉包、出租、互換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的,應當報發包方備案。
綜上所述,關於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條件需要滿足上述的三個基本的條件,這也是爲了確保承包人能夠有資格進行承包土地,同時也不得損害發包人的合法權益。除此之外,關於土地經營權流轉應當遵循一定的原則,這也是爲了保護農村土地的性質。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濮陽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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