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變土地使用用途的手續是怎樣的?
按照我國土地管理法規定,土地使用類型包括住宅用地、商業用地和工業用地等。企業拿到土地後是不能擅自改變土地用途的,如果需要改變,則要通過國土部門審批才行。並且要嚴格按照程序辦理,那麼改變土地使用用途的手續是怎樣的?下面我們一起跟隨小編具體瞭解下吧。
一、改變土地使用用途的手續怎麼辦理?
1、申請和報批
出讓土地申請改變用途等土地使用條件的,應當報經出讓方和規劃管理部門審查。
2、分類確定辦理方式
根據審查結果,分別按以下兩類情形辦理:
(1)《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明確約定土地使用者改變土地用途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或者法律、法規、行政規定明確改變土地用途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應當由市、縣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依法重新公開供應。土地使用權收回時,應當對出讓土地使用權人給予相應補償,補償金額根據餘期出讓土地使用權價格確定。
(2)《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沒有約定,法律、法規、行政規定也沒有明確規定必須收回土地使用權的,經出讓方(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相應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即對原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出讓年期、出讓金額等進行相應調整,重新覈定。
3、確定出讓年限
出讓年限應根據下列兩類情況具體確定:
(1)城市規劃對土地使用有特殊限制或土地使用者有特殊要求的,土地使用年限可以按照原用途土地剩餘使用年限甚至更短期限確定;
(2)沒有特殊限制的,爲便於土地利用,一般情況下都應當按照新的土地用途重新覈定土地使用年限,但不得超過法定最高土地出讓年限。
4、調整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土地用途和出讓年限確定後,可根據新舊土地用途、出讓年限和批准時的土地市場價格水平,確定應補繳的土地出讓金額。具體可按下式確定:
應當補繳的土地出讓金額=批准改變時的新土地使用條件下土地使用權市場價格-批准改變時原土地使用條件下剩餘年期土地使用權市場價格
5、簽訂出讓合同
原出讓土地使用權人可以與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重新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6、補繳出讓金,辦理土地登記
原土地使用權人應當按照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重新簽訂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及時補繳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額,並按規定辦理變更登記。
二、改變土地使用用途需要得到哪個部門的審批?
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須取得出讓方和市、縣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相應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依法改變土地用途的,必須持批准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變更登記申請,由原土地登記機關依法進行變更登記。
綜上所述,企業改變土地使用用途,必須取得出讓方及縣級土地管理部門同意才行。企業提出申請後,土地管理部門會進行審覈,符合條件的,會更改土地出讓金,並由土地出讓雙方簽署變更協議。對於擅自改變土地用途的,一經發現,按照違法行爲處理,涉事企業會被處以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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