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用地轉用的適用情形有哪些
農用地轉用的適用情形包括:
用於非農建設有以下情形之一者,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1、徵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用地的;
2、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本集體農用地的;
3、使用國有農用地;
4、需要辦理農用地轉用的其他土地。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線工程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相關部門批准的建設項目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爲建設用地的,由相關部門批准。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內,爲實施該規劃而將農用地轉爲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批准。在已批准的農用地轉用範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七條
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國家保護進城農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爲農戶進城落戶的條件。承包期內,承包農戶進城落戶的,引導支持其按照自願有償原則依法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將承包地交回發包方,也可以鼓勵其流轉土地經營權。承包期內,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發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時,承包方對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產能力的,有權獲得相應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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