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經營權被徵用的賠償標準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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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國集體土地所有權補償採用區片綜合價或者年產值標準,由省級政府根據當地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係和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等綜合因素確定。因此,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徵地補償標準宜由地方政府在綜合評估投入成本、運營成本、預期收益等多項要素的基礎上,覈定土地承包經營權在土地所有權中所佔的比重,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和所有人按覈定比例分別受償。
土地補償費。這筆費用是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喪失土地所有權的補償,應該補償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所有成員對土地補償費都擁有權利。青苗費和地上附着物的費用。該筆費用用於補償對土地進行投入的人,是對其土地投入損失的補償。如果是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投入的,就補償給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如果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了,就補償給受讓人。安置費這筆費用應當補償給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是對其喪失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補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三十二條
承包地被徵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有權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獲得相應補償。
第四十二條第二款: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安排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徵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徵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三款
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准的徵收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徵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條 爲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
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並安排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徵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徵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徵收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徵收補償,維護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徵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徵收人的居住條件。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徵收補償費等費用。
土地補償費。這筆費用是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喪失土地所有權的補償,應該補償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所有成員對土地補償費都擁有權利。青苗費和地上附着物的費用。該筆費用用於補償對土地進行投入的人,是對其土地投入損失的補償。如果是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投入的,就補償給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如果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了,就補償給受讓人。安置費這筆費用應當補償給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是對其喪失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補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三十二條
承包地被徵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有權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獲得相應補償。
第四十二條第二款: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安排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徵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徵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三款
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准的徵收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徵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條 爲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
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並安排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徵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徵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徵收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徵收補償,維護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徵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徵收人的居住條件。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徵收補償費等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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