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收維權律師爲何不能“先辦事,後收錢”?
實踐中,很多被徵收人對於徵收維權律師的收費標準、方式等問題頗多不理解,認爲存在要價過高,“先收錢,後辦事”等不利於被徵收人的情形。
也有很多被徵收人會在一開始就向律師提出,要求風險代理,也都遭到了律師的拒絕。
那麼,徵收維權律師爲何不能“先辦事,後收錢”呢?關於律師的收費標準,又有哪些制度性的規定呢?
關於徵收維權律師的收費問題,主要有以下幾點需要被徵收人理解:
其一,關於收費標準,採取的是市場調節價而非政府指導價。
根據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北京市司法部門聯合發佈的《北京市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之規定,律師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
而除了擔任涉及徵地拆遷賠償(補償)等公共利益的羣體性訴訟案件代理人應適用政府指導價外,其他涉徵地拆遷類案件的代理均適用市場調節價,即由律師事務所與委託人進行協商確定。
據此,目前實踐中各徵地拆遷維權律所對案件的報價,反映的是該領域維權的“市場行情”,是具有充分的合理性的。
其二,律師事務所與委託人協商律師服務收費應當考慮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費的工作時間。
(二)法律事務的難易程度。
(三)委託人的承受能力。
(四)律師可能承擔的風險和責任。
(五)律師的社會信譽和工作水平等。
徵地拆遷維權案件的維權時間不一,有的可能兩三個月就能結案,也有的需要兩年甚至更長的時間。
相較於其他案件的代理,這類代理的整體耗費工作時間是較長的。
同時,徵地拆遷維權可能涉及行政、民事和刑事3大領域,牽涉複議、訴訟、聽證、協商談判等諸多程序、步驟,其法律事務的難易程度是較高的。
且代理此類涉及“民起訴官”的案件,律師可能承擔的風險是極爲巨大的,完全不低於刑事案件的代理。
在明所的很多律師甚至是女律師都曾在代理過程中遭遇跟蹤、監視、威脅、辱罵甚至是毆打,楊在明律師本人曾先後8次被打,最嚴重的一次打折了數根肋骨;劉勇進律師於2017年6月在法院門口被人圍毆致股骨粉碎性骨折,接受了手術才逐步得以恢復……凡此種種,都是被徵收人在委託律師時所需要充分理解的現實情況。
其三,不得實施風險代理。
“先辦事,後收錢”,即法律意義上的風險代理,是指律師事務所根據法律事務的辦理結果,從委託人獲得的財產利益中按照約定的數額或者比例收取服務報酬的收費方式。
有成果則有收入,沒成果則沒收入。
此種模式對於律師執業而言存在着巨大的風險:
一是徵地拆遷類案件最終的結果是不可預期的,可能的影響因素太多,這會造成律師的付出與收益不成正比,虧本執業;
二是實踐中,很多被徵收人在獲取到公平、合理的補償後會對律師隱瞞具體的數額,不讓律師看到協議,使律師最終拿不到約定好的數額或比例的後續費用。
律師向被徵收人討債的事情是時有發生的。
更爲重要的是,根據北京市律師協會制定的《律師承辦徵地拆遷業務指引》第11條之規定,律師事務所承辦徵地拆遷業務時,針對行政訴訟案件、國家賠償案件以及羣體性訴訟案件不得實行風險代理收費。
據此,這類約定是在行業內被嚴格禁止的。
在明律師最後想告訴廣大被徵收人的是,徵地拆遷維權中的大量成本都是實時發生的。
在現階段,確實不可能由律師、律所先貼錢辦案,再指望向被徵收人收取費用。
因此,“先收錢,後辦事”,是當前比較能夠實現的一種收費模式,也是市場狀態下所自然決定的處理方法。
我們希望廣大被徵收人能對上述問題有一個比較客觀的理解,從而更好的與律師、律所理解、配合,實現更好的維權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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